简介:环境法哲学的首要问题是环境伦理问题.环境伦理价值的丰富性、冲突性、选择性特征要求环境伦理价值的最基本的规范性表达是环境权利,但是,环境法的制度构建在内容上更多的是要细致而全面地规定社会主体的环境义务,这一义务是必要的和有限的.在经济社会环境发展政策的选择上更加倾向于“适度污染的公共政策”.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上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法哲学观,是一种将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有机统一,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的法哲学观,是一种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充分肯定人类的主观能动性的指导方法.在明白实践理性的环境法哲学观本质的基础之上,将其运用于我国环境法制建设有其必要性、可能性与可行性.
简介: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解决是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环境法的研究也当应以利益和利益冲突的解决为主要任务。从社会发展的规律来看,环境法领域的利益需求显现为人的生存和发展的持续性需求,而利益冲突则表现为持续增长的经济社会发展科学进步的利益需求与持续增长的环境保护的利益需求之间的冲突。环境法领域的利益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了抵牾。因此,环境法领域内的利益冲突的解决不能用排除的方法来解决,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来解决,是两个正当利益优位性选择的问题,表现形式是基于可行条件和问题的紧迫性的时空优先顺序的安排,并非对抗性的淘汰式选择,应当奉行“统筹”、“兼顾”和“双赢”的衡平理念。在环境法的利益识别和衡平功能的实现过程中会发生公法与私法的竞合。不同于私法上“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理念,环境法应坚持一个最终底线原则,即把握损失的底线——损失最小化。面对中国纷繁复杂的环境问题和利益分配问题,环境法衡平利益冲突是生态文明实践智慧的一种现实展示。
简介:作为获取、限制、剥夺利益的规范方式,法律对利益关系的调整以衡平利益冲突为核心任务。环境法的利益衡平应遵循一体化、损失最小化、紧缺优位和协商四项基本原则。一体化原则认为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均为正当利益,提倡二者由竞争走向竞合,实现统筹、兼顾和双赢。损失最小化原则包涵最小侵害和最大补偿。前者要求利益侵害必要且不可替代,后者要求利益获得必须支付对价。紧缺优位原则关注时空的阶段性和位序性。前者强调当冲突不可调和时经济利益应让位于环境利益,后者强调生存利益居于永久优先位置。协商原则主张通过有效的正当程序建构,维护各方利益主体的诉求表达,促成环境法上利益的共享普惠。
简介:近年来自然灾害以及环境破坏的不断恶化致使大规模环境流离失所者产生,对国际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因此,环境流离失所者逐渐为各国所重视和关注。本文旨在结合各家学说观点,重新对环境流离失所者的概念、法律地位予以梳理,并在此基础上,多角度分析当下环境流离失所者保护措施的利弊,并以2012年10月启动的"NansenInitiative"作为契机,提出解决环境流离失所者问题的最佳解决办法——缔结国际性公约。
简介:摘要安全生产是我国近年来着重关注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为了避免企业出现生产问题,解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针对新安全生产法的条例,对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进行了分析。
简介:环境保护问题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关切,在此背景之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亦得到快速发展,这具体体现在大量的国内立法和条约实践、"软法"规范和司法实践当中。统一持续的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同时国家也承认其法律拘束力——针对具有严重跨界环境损害风险的拟建项目实施环境影响评估是一国应该承担的国际义务,作为一般性规范其已发展成习惯国际法: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这一国际义务,除了已经形成共识的一些基本要素,相关规则仍在发展中,当涉及实施环境影响评估的具体程序时,各国依然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在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为我们自己以及未来世代保有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是当代无法回避的命题,也是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存在的意义和演进的节点。
简介:法律与信访都是底层环境抗争的基本工具,但中国民众更青睐于后者,甚至形成了“信访不信法”的格局。这种局面的产生既源自无讼社会的文化基因,也受司法困境的现实驱动。而蓬莱19-3溢油事件后,渔民的行为逻辑具有鲜明的“信法不信访”特征。这种格局的产生具有特定的社会机制,一是普通渔民不懂信访,二是农村精英对信访困境具有深度反思,三是源自对参照群体的比较,四是依法抗争保证了抗争维权的合法性。研究表明,“信法不信访”的格局并非因为渔民法律意识高,但它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青天思想的淡化与消弭,有利于法治社会建设的推进。当前,需要创造适宜的社会机制,引导“信访不信法”向“信法不信访”转型。在此,推进司法改革与司法独立尤为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