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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相较国外立法,我国刑法对于淫秽物品犯罪的处罚较为严苛,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刑更是可以判至无期徒刑。随着社会风尚的不断发展变化,淫秽物品犯罪刑罚设置的合理性渐渐受到质疑。笔者认为,从无被害人犯罪理论出发,淫秽物品犯罪的当罚性已逐渐减弱,淫秽物品犯罪的轻刑化势在必行。

  • 标签: 淫秽物品犯罪 无被害人 轻刑化 谦抑性
  • 简介:传播淫秽物品罪罪状中的"传播",是指构成要件行为类型,不是具体、单一的动作,如果行为符合实现信息分享(共享)这一"传播"的核心语义,仍在本义范围之内。司法解释中的"明知"不是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而是行为要件的主观要素内容,是"中立"的网络业务经营活动与构罪的"传播"行为区分的依据。不作为犯罪理论不能为"快播案"控罪提供理论支撑。以不作为犯罪理论作入罪分析,其逻辑路径会陷入"不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泥淖。"技术中立"论断与"构成犯罪"结论不存在排他关系。"技术中立"论断是成立的,但当技术附加了对象、目的等条件时,技术的"中立性"将不再保持。所谓"技术中立的帮助行为",在现行理论和立法下完全可以成为共同犯罪行为,或者已经通过立法分则化为实行行为。另外,"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判断应以"规范"为依据,规范的变更只能以修法方式进行,而不能寻求个案突破。

  • 标签: 快播案 传播行为 技术中立 不作为犯罪 共同犯罪
  • 简介:淫秽物品由于违背制宪原旨且不具有救赎社会的作用,因而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排除在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之外。关于淫秽物品认定的法律判准,大致经历了Hicklin—Roth—Memoirs—Miller规则的演变过程,呈现出整体主义、当代社群主义和联邦主义的特征。对淫秽物品的法律管制虽然包含了正当的政府利益,但是也应注意与公民隐私权的调和以及与色情物品的界分。

  • 标签: 淫秽物品 法律管制 合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