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论文在肯定中国公立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以习惯法形式存在的、"无名有实"的、事实上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基础上,批判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并重点论述改造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尤其是重要性理论和部分社会说)对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所具有的重要价值。论文认为,经改造后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有助于区分公立高校事务的类型和明确各自的法律性质;有助于明确公立高校如何在符合教育目的之限度内合理规制学者和学生权利;有助于指导立法、司法、行政权在高等教育领域的权力重构。最后,论文认为,公立高校和学生的特别权力关系的发展趋势是,法律保留原则将在这一领域适用,学生权利将获得更好的司法救济,高校内部管理程序和救济程序将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