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期待权这一概念首先出现于德国。对于期待权概念,性质的理论研究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对期待权的进一步研究,有助于其在民事行为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期待权在民事行为中有着重要的存在意义和价值。在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中有所体现。本文将从物权之所有权保留制度,保险利益,继承利益以及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四个方面对期待权的存在价值系统地加以论述。以期对期待权的实践价值有更加深刻和系统的认识。【摘要】期待权存在价值所有权保留制度一、期待权的理论基础作为研究民事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对期待权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1)期待权的概念期待权一词,首先产生于德国。为德国学者由判例学说所创,但未被德国民法典采纳。我国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对期待权未设明文规定,但判例及学说均承认期待权的存在。德国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Larenz)教授在《德国民法通论》中认为期待权是指一个法律上或多或少已有保证的,可以得到某种权利的指望。特别是取得某种物权或债权的指望,这种权利的一般去的要件已经部分第实现,而它的完全实现尚要取决于一定的可能性,并且这种指望已经达到确定的程度,在交易中可以将之是为一种现实的财产,可以将之视为一种权利去转让,抵押和扣押。①德国法学家迪卡尔·梅迪库斯(DieterMedicus)在《德国民法总论》中认为,期待权是一种与完整权相对应的权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对完整权利取得的期待。②关于期待权的概念,学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期待权,简言之指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简介: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Katzv.UnitedStates一案的判决中,首次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合理隐私期待”标准。该标准的适用结合了主观隐私期待,与客观社会公众的隐私观念,对隐私权的保护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合理隐私期待”标准对于我国隐私权法律的发展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简介:摘要:实践中,房屋受让人签订买卖合同后,由于我国的房屋需经登记才可完成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因此受让人不能即时取得所有权,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认为登机前的受让人的法律地位应当受到保护。因此我国法律引进期待权理论,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房抵债受让人能有享有期待权,争议很大,深究期待权的理论基础,其仅欠缺一个登记的公示,但物权合意无论是通过买卖合同还是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当事人都已经达成的转让物权的合意,赋予以房抵债受让人期待权具有其正当性。
简介:工作闲余,我们几位编辑坐在一起,聊起今年的宋稿情况。今年,我们陆续收到各界朋友来稿千余篇,除一部分课程辅导文章外,绝大部分是自学朋友的稿件。这部分稿件数量在来稿所占比重有90%之多,作者包括自考考生、毕业生、在校生及部分社会青年,从稿件的质量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三大类,一类是比较优秀的稿件,我们你为言之有物,精心筛选出来予以发表,如“考生园地”、“考生心迹”等栏目的一些作品;另一类是文章有一定可取之处,但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的稿件,我们也从中摘录选编其写得较成功的部分在杂志上刊发,以期给初学者以鼓励和示范,这就是我们今年开辟“来稿摘登”栏目的初衷所在;还有一部分稿件,内容和形式与刊物要求相差很远,基本上无法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