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消防临时查封是国家赋予消防救援机构临时采取的预防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影响被采取查封措施的单位或个人切身利益,适用应当慎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临时查封的法律法规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和部位依法查封,实现消除重大火灾隐患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行政相对人的不利影响。消防救援机构对单位或者个人适用临时查封措施应当同时符合三个要素:第一,存在火灾事故隐患;第二,火灾隐患无法及时消除;第三,现存的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强化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做好消防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引导负有公共场所、设施消防安全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认真履职,提高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守护消防安全的良好局面。
简介:随着我国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的正式颁布实施,以及国家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必然要求卫生行政执法行为、执法程序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突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监督管理职权。但我国现有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大多是在原有卫生法律、法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各卫生防疫站等事业单位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监督执法职权。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因受人员、设备、交通以及财政等因素影响,同时又忙于各种行政事务而无法作为行政执法主体出现在各项卫生监督执法活动中。这不仅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基本法理,而且也不符合对行政权
简介:【摘要】住房查封是民事执行中常见且重要之一环。为杜绝当前我国住房查封不当之弊,既要保障被执行人之基本生存权,又要保证债权人债权之实现,应在两者之间找寻一个适当的平衡点。民事执行中的住房查封应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权的前提下,以被执行人住房的市场价值与应履行债务的价值相当为限,既不能为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而将住房列入查封豁免之范畴,亦不得为超额之查封。【关键词】住房查封应有范围查封财产豁免查封价值相当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执行手段,查封一般是针对不易或不能移动的财产,其中以不动产为主,而在我国现阶段,依据当前之国情又以被执行人个人或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且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为多。被执行人的住房作为其全部财产中价值较大且不易损耗的部分被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定为民事强制执行的主要标的,[1]自然成为查封的主要对象。然若对被执行人住房之查封毫无限制,不加约束,势必会损及被执行人应有之权益。在我国目前之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之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住房查封过程中漠视被执行人正当权益、无视查封之限制、忽视住房之特质等情形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