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一直被忽视,保障律师辩护是审判中心主义的本质要求,是法治国家不断进步的强大推动力,是维护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司法屏障。律师有效辩护不应仅关注结果,关键在于为律师辩护过程设立实质性的保护措施。律师辩护涉及两方关系,一是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信赖关系,另一方是律师与公权力机关的平等对抗关系,本文拟从该两种角度出发,对司法实务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辩护的核心内涵,明晰我国刑辩律师的职业定位,以及辩护律师面临的执业困境。
简介: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事诉讼法》在经过修改于1997年1月1日执行至今已有八年,在这八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不愿办刑事案件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那些权利呢?
简介: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已经颁布并即将实施,这是我国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从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角度来看,新刑诉法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辩护制度,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的保护,提高了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并且律师介入时间更提前,诉讼范围更广泛。新刑诉法的颁布与即将实施,必将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并产生深远的影响。一、立法原则与诉讼程序的重大修改,为律师参与刑事提供了更广泛的机遇。l、重申了审判权、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原则,强化了法律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