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论述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要解决的几个重要关系问题。作者指出,计划经济的本质是权力经济,是人治的土壤;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权利经济,需要靠法治——法律规范来调整,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变“审批经济”为“自主经济”,变人治为法治。市场经济必须有序,其法治化的一个重要关键就是重视和完善有关程序化的法律规范。市场经济是极活跃的因素,因而立法应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关系,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市场经济法律必须首先服从市场经济客观规律,而不能过份强调法律的意志性。发展市场经济必须逐步从原有的主体立法转变为行为立法,即依据不同的经济活动内容来制定不同的法律,而不应依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同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
简介:<正>在计划经济的经济形式下,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调整,主要依赖的是行政管理手段,即以往我国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一般在国民经济的管理和计划方面,主要是经济管理的行政上下级之间的关系。而在市场经济的经济形式下,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的调整,则主要依赖于经济法律,因为在市场经济模式下,人们的经济生产活动主要取决于市场的供求关系,即物质资料生产的种类、数量、前景以及是否终止都取决于市场上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或者供求平衡。而一切参与经济生产活动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环节中都会形成各种经济关系,市场愈繁荣,生产愈发展,这种经济关系的种类就愈为繁多,性质愈为复杂,经济关系中的矛盾也就不可避免。如何理顺这些经济关系,如何使经济关系协调发展?也就是说如何解决经济关系主体之间必然产生的各种矛盾,这就必须依赖法律来规范、调整和裁决。随着市场经济的崛起和繁荣,经济法调整的重点也势将转移,它将主要调整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企、事业单位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中的主体如何使自己在经济关系中处于有利位置,如何在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四个环节中,达到预期的
简介: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说经济法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经济关系的一部分;二是说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需要由众多的法来实现.”(见王保树、崔勤之编著《经济法学研究综述》第4页)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基本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这种“特定经济关系”是根植于现实社会的“经济基础”,并要受到现实社会的经济体制、经济形态的制约,由于经济体制和经济形态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所以我们要以动态的观点来研究这种“特定经济关系”.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基本出发点.在我国,这一问题的研究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