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武术套路作为中国武术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演练过程中注重多方位地表现和再现生活的技击,具有极强的内倾性、民族性以及艺术性.武术套路的演练表现为一种动态的美,它是身体艺术的展示,它是“谋势”、“造势”、“蓄势”、“示势”的外在彰显.本研究以武术套路中的“势”作为研究对象,对武术套路在演练时所表现出的各种“势”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与分析,并对武术套路中的“势”进行了详细的阐述.研究发现:“谋势”、“借势”、“蓄势”、“示势”贯彻在武术套路演练的整个过程之中.武术套路所要追求的意境是在有效、合理的“谋”,适当、有度的“借”,充实、饱满的“蓄”的同时,将“力”、“形”、“神”、“韵”相互融合,并通过“示”表现出形式多样而统一对立的“势之美”,使武术套路在演练过程中透过“谋势”、“借势”、“蓄势”、“示势”来突出“拳术演练似奏乐,一招一式如临敌”的意境与追求.
简介:在美国法下的民事诉讼中,"对物管辖"包括"纯正的对物管辖"和广义的"准对物管辖"。"对物诉讼"则可分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和"准对物诉讼"。原告既可以特定的人为被告提起"对人诉讼",也可以"物"为被告提起"纯正的对物诉讼"。在"对人诉讼"中,如果法院无法对被告行使"对人管辖",还可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获得对案件的管辖权。基于广义的"准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准对物诉讼",仅对特定的被告具有拘束力。基于"纯正的对物管辖"的诉讼被称为"纯正的对物诉讼",具有对世效力。"对物管辖"客观上起到了限制责任的作用,且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转化为"对人管辖",但"对人管辖"不能转化为"对物管辖"。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借鉴美国法的相关规定,即要求我国法院以被告在我国境内可供扣押的财产为依据行使管辖权之前,应确保该争议与被告财产之间,或者被告与我国之间具有"最低联系"。
简介:〔摘要〕词重音作为成词的必要条件之一,在日语中表现为语音的高低配置关系,每个词或词以上单位都拥有固定的重音形式。相反地,大多数日语功能词本身没有固定的重音,其音拍之间的语音高低关系取决于前续词的重音形式。该特点体现出日语功能词有别与其他词类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