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对随时提出证据的限制,一、 举证时限制度的基本含义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三、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规定与完善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未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
简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简介:在价值目标上,举证时限制度不仪偏离实体公正,而且不可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同时也不能真正体现和实现程序正义。大陆法系国家几乎找不到类似中国举证时限的立法体例,英美法系国家有举证时限,但其是以陪审制和漫长、充分的证据开示为依托的,且设立举证时限、证据开示的真正目的不是在于提高效率,耐是发现真实,破除“竞技论”的弊端。如果说我国的举证时限制度是属于外国制度的大胆引入,那么,忽视了其制度背景和功能实质的移植是难以达到立法目的的。
简介:国会对奴隶问题的讨论,正是由于 1836 年的言论限制法是一种政治妥协,多数派所不能决定的必须留给个人自由
简介:举证时限制度的建立,使负有证据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逾期举证的情况下回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这促进当事人积极举证,有利于程序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在举证时限制度问题中,诉讼请求的增加,变更以及反诉的提出,新证据的界定,申请鉴定等都成为研究的热点。
简介:把政治议程缩小到那些可通过讨论而解决的问题上,某些问题被排除在政治议程之外,把有争议的问题排除在国家官员管辖范围之外可能是任何建政和解 (regime-foundingcompromise) 的必要因素
简介:利用调解结案在一个案件中对审判人员来说,假如没有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按照规定的审限及时的结案,我个人认为造成审限超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摘要
简介: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或保证人等票据义务人提出合法的事实或理由,以此拒绝持票人或其它票据权利人提出的要求或请求的一种行为。票据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由票据法赋予票据债务人有效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防御方法,其目的是在票据权利人和票据债务人在票据法律关系中谋求一种平衡和制约。
简介:虽然在《证据规定》中又给原告一定期限内举证的权利,对当事人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针对以上《证据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的几个新问题
简介: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定期间或法官指定的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若因客观因素确实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在该期间内提供证据线索,逾期不提供将丧失要求法院接收该证据并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的设立是由诉讼程序的阶段性所决定的。
简介:近年来,在民事诉讼研究领域,庭前准备程序的独立程序理念日益受到关注,作为庭前准备程序创新瓶颈的举证时限制度更是备受青睐。举证时限制度,质言之,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全部的证据材料,逾期法院不再接受该证据材料并不进行质证、认证活动的诉讼期间制
简介:
简介:二、被告举证时限的制度价值举证时限制度是证据制度中一项不可或缺的内容,被告违反举证时限的法律后果是证据失权而非证据失效,因为被告举证时限制度要求被告在举证期间内充分提出证据
简介:对我国宪法基本权利及其限制、我国宪法基本权利限制的理由和界限的种类进行了分析.
简介:“三农”问题的每一个“农”,都与农村土地制度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要研究“三农”,解决“三农”问题,不能不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本课题组通过对农村的实地调查,对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分析、研究后认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大有改革之必要。改革之举在于——实施农民土地有限制所有权制度。
简介: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及重要发展趋势。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基于各国国际私法乃至民商法的国际化、趋同化发展,以及国际私法基本价值目标充分实现的内在要求。
简介: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效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举证时限制度,民事诉讼实践中延误举证而延滞诉讼现象的大量存在,妨碍了程序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益的提高。
简介:人们日渐清醒地认识到死刑有失公正性和人道性.在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发展趋势的今天,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条件,控制和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当务之急.本文以此为前提,分析了我国刑事立法的抉择,并提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限制死刑适用的相关问题.
简介:除传统之“亲不为证”外,我国古代对证人资格殊少限制,只是到了唐代,才将证人自身之作证能力纳入到了证人适格的考察范围。近代以来,受认识深化和外来文化的影响,并基于政策性、可靠性、客观性和公正性等因素的考量,关于证人资格的规定变化很大,实现了从重在证人的适格性审查到证言的真实性审查、从单向容隐到同居相隐再到特权容隐、从道德义务到法律义务再到道德义务和法律权利的结合体等几个转变。
举证时限制度新解
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刍议
举证时限制度的冷思考
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下)
论举证时限制度之缺陷
民主制度的言论限制(上)
浅论“审限超时”和“公正效率”
浅论我国票据抗辩的限制制度
对举证时限制度的几点思索
浅议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
举证时限制度:应然与实然
举证时限制度:应然与实然
试论行政诉讼被告举证时限制度
论我国宪法基本权利的限制制度
农民土地有限制所有权制度探讨
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适用
合江法院使用延长审限通知单
关于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思考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立法抉择和司法限制
限制与扩张:我国证人资格制度之历史嬗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