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热烈的讨论,然而学者对"模式建构论"的批判意味着要用一种不同的方法论去探讨。首先是重新审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权利条款设计具有具体和明确的指向,从而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违宪审查权也要置于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下。对于我国,首先要清楚宪法落实程度这一状况。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文本权利设计上存在着难以体现"宪法本色"的缺陷,其他部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权利,但无疑也淡化了宪法所体现的公民权利。另外一方面,在权力体系上,模式建构论面临着困境,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造"较大。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立足于现行制度,充分利用《立法法》开创的处理"法律"之间关系及相应审查机制的制度,完善"宪法"与"法律"的关系部分,不失为一个突破口。
简介:因试点性改革与试错性试验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促成现代化制度形成的理想路径之一,又因制度的全新性与陌生性加大了直接立法的难度,这迫使相关主体选择借由试点改革寻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章立制的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试点改革实践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入法,立法后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又逐渐促进制度基于实践检验途径的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改革从主体、范围、程序、期限、方式、救济等维度全方位铺开。试点过程围绕可行性、最佳性及制度设计方案形成了激烈论争。整体上,试点实践效果明显、试点创新值得肯定、全局优化景象值得鼓励,且"入法"也显示了试点改革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试点时空跨度有限、改革力度欠缺、制度化程度不足等局限。"新法研究热"强化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反思,"新法实施欲"又推动着新一轮试点改革;不过,"一羁到底"的状况并未因此得以根本扭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最终脱离检察机关控制的轨道而走向中立的司法审查道路,以真正展示制度的魅力。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