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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救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制度对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社会公正与安定有着重要意义。然而我国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立足于书面审查方式的缺陷,分析原因,并提出完善建议。

  • 标签: 行政复议 书面审查 缺陷 听证
  • 简介:我国行政许可法规中有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种形式,其应当是审查的两个步骤而非两种形式,这暴露了现行法规的缺陷。形式审查定为独立的审查形式有违行政许可设定的内在要求,实质审查也不应只局限于核实申请材料。绝大多数行政许可审查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步骤。实质审查有时根据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即简要调查或全面调查,分别代表不同的审查深度。行政机关应当在根据政策目标、公共利益、市场竞争影响以及自身的财政预算与人力资源等因素开展不同深度的审查

  • 标签: 行政许可审查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 书面审查 简要调查 全面调查
  • 简介:法治社会其实也可以叫契约社会,契约也叫合同,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小到买菜做饭,大到买房买车,都涉及合同关系,只是白菜几毛钱一斤,只要不是买一火车皮的,就不需要和菜市场的小贩签订合同,而做饭时要用的煤气或电必须有相关单位保持长期供给,并且需要派人定期检查维护,故应当签订供气、供电合同。

  • 标签: 合同审查 契约社会 法治社会 合同关系 签订合同 定期检查
  • 简介:摘要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属于市政工程建设审查的重要组成,能够提升市政工程建设中所需投资的科学性与准确性预算,给市政工程建设发展提供有力支持。若未实行工程预决算的审查工作,极易导致严重的资金浪费和无目的的进行资金投入以及能源资源无谓消耗等情况。因此,需要严格审查市政工程建设中的预决算内容,并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处理,为日后的相关审查工作提供资料参考与帮助。

  • 标签: 市政工程 预决算 审查
  • 简介: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经审查验收,方可以公开出版。做好县级志书审查验收是履行依法修志的一个重要部分,对提高志书质量起重要作用。本文就此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建立完善审查验收制度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及《福建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有关规定,县级地方志书(简称县级志书)由设区市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审查验收。县级志书的审查验收一般要经过初审、复审、终审,我们应当将此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 标签: 地方志书 《地方志工作条例》 审查 县级 行政区域 公开出版
  • 简介:对司法审查正当性的探讨,学者们大多是从“民主的不信任”出发的。阅读了相关资料后,可以发现,当我们正积极呼吁建立这一制度时,在其发源地美国,学者更多的却是对它的怀疑与审视。而通过了解美国学者们对司法审查正当性的争论,梳理其司法审查的渊源及发展历程,明确美国法院在不同时期的司法审查态度与政策。可以肯定的是:尽管有许多学者怀疑司法审查的正当性并且提出深刻的理论批评,但司法审查的正当性毫无疑问。

  • 标签: 司法审查 反多数难题 宪法民主 立法权
  • 简介:伴随着行政权的扩张,行政裁量已成为行政领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政裁量立法控制松动的情况下,加强对裁量的司法制衡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认同。对此,通过分析我国行政裁量司法审查标准的适用情况,认为我国行政裁量应该走一条抽象化的司法审查路径,并给出三点理由:基于法律原则的特性;基于域外裁量审查法律原则适用的经验,基于我国司法实践的先例。

  • 标签: 行政裁量 司法审查 法律原则
  • 简介:在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经过了热烈的讨论,然而学者对"模式建构论"的批判意味着要用一种不同的方法论去探讨。首先是重新审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权利条款设计具有具体和明确的指向,从而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违宪审查权也要置于一个国家权力体系下。对于我国,首先要清楚宪法落实程度这一状况。可以发现我国宪法文本权利设计上存在着难以体现"宪法本色"的缺陷,其他部门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维护权利,但无疑也淡化了宪法所体现的公民权利。另外一方面,在权力体系上,模式建构论面临着困境,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改造"较大。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立足于现行制度,充分利用《立法法》开创的处理"法律"之间关系及相应审查机制的制度,完善"宪法"与"法律"的关系部分,不失为一个突破口。

  • 标签: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本色 权利条款 权力体系 中国语境
  • 简介:【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七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 标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组织 审查 对抗 严惩 忠诚
  • 简介:审查预算草案,主要应加强预算完整性、收入预算、支出预算、部门预算等四个方面的审查。代表可以根据自己平时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积累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在审查当年预算之前,可以对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看财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哪些吸收了,哪些没有吸收,是不是诚恳接受人大监督。在此基础上,再

  • 标签: 预算表 初审意见 支出预算 人大财经委 审查监督 收入预算
  • 简介:中国仲裁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完善,实践中司法对于仲裁仍保有的怀疑与敌视态度,引致对于仲裁的不当监督与制约,使中国海事仲裁发展空间受到了极大的挤压。从海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立法及司法现状入手,对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梳理与检讨,探究司法与仲裁平衡关系下适度司法审查的内容与边界,就完善中国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修改建议,以求为海事仲裁创造宽松的审查环境,促进中国海事仲裁的全面发展。

  • 标签: 司法审查现状 适度审查原则 司法审查制度
  • 简介:通过明确医院档案部门以各科室为医疗档案信息审查主体,在审查存档过程中遵循"先审查、后存档,一案一审一存,依法审查"的原则,分析医疗档案审查内容、程序,规范审查制度,提出"高效、问责、会诊合议、主任或院长裁决"四种审查机制,构建信息审查体系,确保医疗档案信息准确、全面、实时、有效。

  • 标签: 医院 医疗档案 审查 程序 信息 体系
  • 简介: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脚步的不断加快,人们对建筑工程方面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此为了能够让投入的资金的最大的效用发挥出来,使建筑工程的社会效益达到最好的状态,就必须要对建筑工程概预算的实施有效的方法和程序来对其进行控制和审查。本文通过对建筑工程概预算的主要审查方法及其审查的步骤的分析,然后对其详细的审查内容进行分析,有望在以后的建筑工程中能够提供一些帮助。

  • 标签: 建筑工程概预算 审查方法 审查步骤 审查内容
  • 简介:对间接管辖权的审查,是一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必经程序。而原做出判决的法院对案件有适当的管辖权则是普遍认可的一国承认与执行该外国法院判决的必备条件之一。间接管辖权有别于直接管辖权,其标准以及方面都不同于直接管辖权,对间接管辖权的探讨研究,有助于巩固国家间的交往,维护国际间的司法统一,保护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 标签: 国际私法 间接管辖权 直接管辖权
  • 简介:核实课征为量能课税在实践上之要求。因此,核实课征原则可谓是量能课税原则之配套的原则,用以确保量能课税原则之落实。核实课征原则主要与税捐客体之有无、税捐客体对于税捐主体之归属、税基之计算有关。这些要件事实之认定,皆应力求接近于事实,以符核实课征之意旨。在实践上,不仅在税捐法立法的层次,而且在其适用的层次,都可能发生偏差。其偏差可能源自定义、对概念或类型超出其文义而为扩张或限缩、课税事实之拟制,或限制证据方法的证据能力或提出时限。

  • 标签: 量能课税 核实课征 证据方法 推计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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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因试点性改革与试错性试验的制度变迁方式是促成现代化制度形成的理想路径之一,又因制度的全新性与陌生性加大了直接立法的难度,这迫使相关主体选择借由试点改革寻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建章立制的道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的试点改革实践推动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入法,立法后新一轮的试点改革又逐渐促进制度基于实践检验途径的优化。羁押必要性审查试点改革从主体、范围、程序、期限、方式、救济等维度全方位铺开。试点过程围绕可行性、最佳性及制度设计方案形成了激烈论争。整体上,试点实践效果明显、试点创新值得肯定、全局优化景象值得鼓励,且"入法"也显示了试点改革的成效;但也存在着试点时空跨度有限、改革力度欠缺、制度化程度不足等局限。"新法研究热"强化着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反思,"新法实施欲"又推动着新一轮试点改革;不过,"一羁到底"的状况并未因此得以根本扭转,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发展的理想模式应当是最终脱离检察机关控制的轨道而走向中立的司法审查道路,以真正展示制度的魅力。

  • 标签: 羁押必要性 检察审查 司法审查 试点改革 制度变迁
  • 简介:为了加强部门预算监督,提高预算监督实效,近年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人大着力从部门预算如何做实做细做准上,如何发挥资金效益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并取得较好成效。一、正视当前人大审查部门预算的薄弱环节部门预算从试点到逐步推开到全面实施经过了好几年的历史,从理论上讲人大的审查应该比较成熟比较规范,但实际上不是这样,就湘西自治州人大来说。

  • 标签: 审查监督 预决算 湘西自治州 部门预算 预算监督 资金效益
  •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 标签: 行政诉讼法 附带审查 抽象行政行为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