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渭南师范学院学报》创刊于1986年,由渭南师范学院主办,月刊。刊物立足于秦东司马故里的人文和地域优势,从1989年起从未间断地开设“司马迁与《史记》研究”栏目,至今已有24年,设栏99期,累计发表文章254篇。地域优势和学科优势,加上编辑团队的“策划”和“经营”,促成了栏目的长期存在和不断发展。该栏目已成为《渭南师范学院学报》具有标志性的特色栏目,史记研究也成为渭南师范学院的科研特色之一。20多年来,栏目得到了国内知名的史记研究专家的支持与帮助,培养了一大批校内外作者群体,在国内产生了一定影响。栏目曾被评为“全国社科学报优秀栏目”“陕西省高校社科学报优秀栏目”。《渭南师范学院学报》连续4次获得“全国优秀社科学报”或“全国高校优秀社科期刊”称号,入选武汉大学“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扩展版)”。
简介:以张彪绑架案为例,对绑架罪中杀害被绑架人的问题进行法理分析。对刑法第239条”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应严格限定为出现死亡结果的情形。对杀害被绑架人的未遂犯的处理,若情节尚未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严重程度的,以绑架罪一罪论处;若故意伤害行为手段特别残忍、致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但行为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奸淫被绑架人具备法定严重情形,应当判处死刑,实行数罪并罚。解释法律尤其是解释刑法,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条文进行,对立法者立法原意的捕捉和理解应当首先基于法律条文,而不应首先进行扩大解释。在现有法律框架没有发生改变的大前提下,严格依据法律条文进行文义解释是第一选择。当然,文义解释面对多样复杂的司法实践问题只是权宜之计,根本解决方法还是立法者基于现有法律、因循社会实际情况进行立法修改弄口紊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