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清政府开始在台湾设置府县,直至光绪二十一年(1895)台湾被迫割让给日本,这两百多年间,正是中央政府对台管理制度形成和完善的重要时段。这一时期中央政府对台的治理观念几经变动,在台官员的设置和职权也都频繁发生改变,情况纷繁复杂。在此期间,台湾道台一职虽始终存在,但其管辖范围、职权、作用等方面都呈现出了复杂多样的变化,对台湾社会也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基于台湾道的复杂性与特殊性,庄林丽的《清代台湾道、台湾道台与台湾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5)一书从制度史的角度解读了台湾道的设置与变迁、台湾道台的基本情况以及台湾道台的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该书还从台湾道台与台湾社会关系的角度讨论了台湾道台与清代台湾的社会秩序维护、台湾的开发、台湾文教事业的发展方面的关系和作用。庄林丽深厚的考证功底以及对于资料的全面搜集、梳理、分析均予人以深刻的印象。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2015年公布修正之“保险法”,于第163条第6至8项将保险经纪人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忠实义务及说明义务内容予以具体明文,“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亦焉之配合修正。此次修正将旧“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则”关于保险经纪人应负之“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提升至法律位阶层次,当值肯定;对分析报告提供义务,亦参采德国法与欧盟保险中介人指令之精神,纵其立法体例及违反义务效果不明一事,仍属妥适;另为防止利益冲突,课予保险经纪人对要保人或被保险人之忠实义务,纵或有争议,仍与IAIS核心监理原则一致,于目的与方向上均值肯认。惟因报酬揭露义务目的不达、立法体例之未臻妥适、义务违反法律效果之不明及整体利益冲突管理规定之欠缺,致关于保险经纪人利益冲突防止机制,欠缺总体性之制度设计,尚有修正之必要。
简介:古往今来,海运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回朔历史,国际海上货物运送法律之变革可以追溯到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海牙一维斯比规则》以及1978年《汉堡规则》.承运人基本义务已从传统的不完全过失责任朝向完全过失责任修正;另由于国际复合运送的盛行,承运人强制责任期间亦不断延长.2009年《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是国际航运界的一项重大事件,该规则针对既有的三大海运公约进行若干的修正与改革.台湾地区应当以《鹿特丹规则》之相关规定为比较对象,完善“海商法”有关承运人责任体系的相关规定,即承运人强制责任期间的扩展和承运人责任基础的改变应为未来的立法模式及可能的修正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