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生效以来,作为世界范围内一部相对成熟完备的民法典有着许多值得各国借鉴学习的地方。《德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第一章就是占有。当代德国民法中的占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占有制度。占有(Besitz)一词的概念,在《德国民法典》中并未规定。民法学家一般认为,占有在客观上表现为特定的人对特定物的事实控制。占有不是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但在德国民法中,占有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地位,其意义就好像一种暂时的权利。根据立法的本意,在根本无权利甚至非法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占有,就比如小偷对盗窃物的占有。对有权利的占有理应受到保护,对无权利的甚至非法的占有也应当予以保护。所以对占有以及占有保护的研究就显得十分重要。
简介:占有系民法(典)物权编(法)上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其于整个物权法、民法乃至全体私法上占据关键地位。我国编纂民法典物权编时应于现行物权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上对其作较大的建构、厘定、补充及完善,由此以形成我国占有法的规则系统,彰显其系统效应。占有的体例安排应置于物权编之末而予规定。占有规则的设计宜借境域外多数立法成例而作出。占有与占有人的涵义、占有权利与样态的推定、直接占有人、间接占有人与占有辅助人的涵义及其判定、占有的变更、移转、合并与分离、善意、恶意占有人的责任及其与所有人等之间的回复关系、占有人(含占有辅助人)的自力救济权与物上请求权、共同占有及其权利行使、占有的消灭及准占有等,皆应一一加以确立、建构或完善。透过这样的工作和努力,我国的占有法规则系统势可彰显其维系社会的和平与稳定秩序的功用与价值。
简介:分时度假是结合分时与交换概念的新型旅游消费产品,有关分时度假权属性质的界定,理论界一直颇有争议。传统大陆法系的绝对所有权观念,一物一权主义和物权法定原则,使得运用大陆法系物权理论界定分时度假权属性质时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同时也制约着分时度假在我国的发展。而英美财产法上的第四维时间分割理念、普通法Estate之共有权益和衡平法Estate之信托权益,则为分时度假在欧美各国的发展铺平了理论道路。为扫清分时度假权属界定的理论障碍,可尝试引入"相对所权"观念,来准确分析分时度假权益所具有的期限分割、绝对性弱化、排他性受限、用益交换一体的法律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