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第64个“五一”国际劳动节来临之际,为给五一小长假期间百姓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出行环境,近日,市政管理处路灯股对市区内12路20街六座广场内照明设施进行了一次彻底的维护。路灯是我市夜景美化重要组成部分,当夜色降临后,无论你走在市区每条街路上,映人你眼帘的是五彩斑斓、交相辉映各式灯光,你在看到这美丽的夜色时是否知道,谁在默默为这一美景辛勤付出,那就是市政路灯人,只要有灯的地方就会看见他们的身影。为了能让大家渡过一个愉快、安全的“五一”节,路灯股同志们白天处理短路点,夜晚更换灯泡,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经过大家的齐心努力,不分昼夜的工作,加班加点圆满完成了路灯维修工作。特别是在维修雅鲁街近两年没有彻底维修螺旋灯的时候,每基灯上有144盏,维修一基灯最快需要半小时,但同志没有喊过苦,叫过累,为保证路灯亮灯卒默默奉献着。
简介:职工刘某,1989年参加工作,1994年调入某林业局水暖管理处从事司炉工岗位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每年连续工作6个月,月工资500.00元。水暖管理处根据某林业局实施岗位技能工资的通知精神,每年供暖期结束后,发给放假职工月生活费200.00元。2005年底,因企业全员改制,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同时刘某领取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司炉工工作须延至2006年4月取暖期结束止。此期间,刘某曾多次向相关部门及局领导反映要求补休或者支付加班工资,但均被告之季节性工资500元已包括加班工资,夏季放假6个月发生活费应视为补休,双方协商解决未果。刘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某林业局支付从2000年11月1起的加班工资12945.60元。
简介:问:我公司的惯例是每个月的最后一个周六上午安排员工进行集体培训学习。刚开始的时候.员工们都认为这种能够接受新颖、成功的业务技能培训机会很难得,浓厚的学习文化让员工对工作很有激情。但时间一长能够自觉坚持的人越来越少。公司本想提高员工综合技能的初衰却遭遇员工的消极应付,眼看每个月高额的培训成本白白浪费,公司决定强制要求员工周六必须参加培训。于是,每周五我们人力资源部都会收到好几份请假申请。几周过去.又有员工提出:公司占用他们的休息时间安排培训,应当算作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培训能否被当做加班,我们是否需要为此支付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