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关于合伙纠纷案件主体的确定《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已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作为诉讼中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台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民事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合伙人人数众多的,可以推举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应准确确定有关合伙纠纷案的诉讼主体,防止错列或遗漏案件当事人。由于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的投资可能不尽相同,所尽的义务也有多寡之分。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合伙人在合伙体中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