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来更多信息安全问题,构建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保障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对比分析中美两国现行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文本主题,有助于了解两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现状,为完善和发展国内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提供借鉴。文章利用LDA—Gibbs模型,对中美两国网络信息安全相关立法文本进行主题挖掘,基于文本一主题分布采用欧氏距离计算文本相似度,并进行K—Means聚类。研究结果表明:早期国内立法集中于对硬件以及重要文件的保密工作进行规范,近几年开始填补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空白,但仍有待改进;美国相关立法起步较早,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完善。对比分析后,认为我国相关立法有以下需改进之处:第一,尽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第二,明确规定通信、消费、健康、网络版权等领域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个人信息保护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第三,出台针对特殊人群(儿童、学生、孕妇等)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律法规。
简介:在国家安全领域研究信息安全,必须确立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相适应的总体信息安全观,既重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的非传统信息安全问题,也重视当代信息技术之外的传统信息安全问题,把一个国家的所有信息都纳入国家信息安全之中,构建一个集传统信息安全与非传统信息安全为一体的国家信息安全体系。面对威胁和危害国家信息安全的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技术因素与管理因素,要在总体国家安全观指导下全面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努力发展总体信息技术和信息安全技术,全面加强总体信息安全管理,搞好总体信息安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总体信息安全法律制度体系,加强总体信息安全教育,确立总体信息安全观。
简介:刑事立法中的假想式立法以激情立法与案例立法为典型,其与刑事立法科学化的要求背道而驰。为保持基本的刑法理性,避免假想式立法,实现刑事立法的科学化,刑事立法应植入立法事实的基因,提倡并发展立法事实论。立法事实是通过实证分析、价值判断、政策选择等过程而得以确认的,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与价值性的规范性事实,有别于纯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客观性事实。立法事实论有助于克服法益论的局限,立法事实可以为法益的确定提供客观的判断根据。刑事立法应重视立法中的实证分析;坚持只创设调整性规则,拒斥构成性规则;凡不具有法益保护的真实性、必要性、价值性的情况,都不具有立法事实根据,刑法不应将相关行为犯罪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