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02年7月20日在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档案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可以到地方的国家档案馆利用已开放的档案"。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四川省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简介:《档案法》的颁布和实施。无疑使我国档案事业走上依法治档的轨道。但经过实践,广大档案工作者感到《档案法》规定得比较原则,操作困难,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难以依法治档,依法护档。对一些违法行为即使检查监督,提出意见,甚至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如果人家干理睬,也没有什么办法,致使档案工作中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档案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未能充分体现。总觉得《档案法》的钢性不足。要想强化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治档的职能和增强执法监督的力度,有必要对《档案法》作修改。现就《档案法》的修改谈点粗浅看法。一、要明确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责《档案法》在第二章第六条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
简介:(1998年8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6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办法>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