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Zivilverfahrensgrunds(a|¨)tze或者Zivilverfahrensmaximen)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脊梁,具体决定着民事诉讼的外貌与体态,并进一步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性质与模式,即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或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确立了新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就确立了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的框架。纳粹统治不仅对德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德国法学的发展,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从法制史角度观察,纳粹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基本原则的变化是最为重大的论题之一。如果对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之间的碰撞与冲突进行观察,从辩论原则(Verhandlungsmaxime或者Beibringungsgrundsatz)、处分原则(Dispositionsmaxime或者Verf(u|¨)gungsgrundsatz)与纠问原则(Untersuchungsmaxime或者Inquisitionsgrundsatz)、职权原则(Offizialmaxime或者Offizialprinzip)的博弈出发,对纳粹时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理探讨也同时具备了现实意义。经过初步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经历了纳粹主义和社会性民事诉讼观点的挑战,但是却始终沿着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道路前行,这其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简介:“国民文学”是在各个“民族文学”发展、融合、凝聚的基础上,在“国家”这一现代性民族共同体中所形成的新的文学形态。“国民文学”只能包括、凝聚,而不能替代和覆盖“民族文学”,“民族文学”的发展必然指向“国民文学”。当今世界各国,民族身份的现代化就是“国民化”,传统“民族文学”的现代化就是“国民文学”。“民族文学”已经或正在被“国民文学”所吸收、所融汇,文学的“民族”分野日益模糊化,而文学的“国民”分野则日益明朗化。从“民族文学”发展到“国民文学”,再发展到“区域文学”,最后发展到“世界文学”,是人类文学史横向发展的基本规律。因此,应顺应世界文化与世界文学的发展大势,强化“国民”及“国民文学”的观念与意识,促使“民族文学”向“国民文学”的进一步转化与凝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