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刑法并未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而是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比一般交通肇事行为具有更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所以刑法在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基本量刑幅度后又重点规定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两个与逃逸相关的量刑档次。尽管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对“逃逸”的内容和表现进行了相应规定,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些许疑问值得探讨。
简介:摘要新刑法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做了规定,并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概念上的误解和做法上的偏差,成为刑事司法与理论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学术界对有关逃逸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诸多争议。因此,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特征、罪过形式、司法认定等几个方面进行剖析,进而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疑难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各种具体情况进行了一一甄别,以正视听。并且在此基础上,综观国外立法,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方面的立法完善的观点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