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Ⅰ农户经营模式下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的必要性经济体制改革后,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创新克服了在集体经营条件下的平均分配制度和管理成本高,所带来的农民生产积极性低和集体、个人经济效益差的问题。在责任制实施之初的头几年,农民生产积极性极大高涨,粮食生产大幅度提高。但在几年之后,由于粮食价格增长幅度低于工业农用产品(化肥、农药、生产工具等)的增长幅度,农民常常会遇到增产不增收的情况。并且由于土地狭窄,从事粮食生产规模过小,商品率低,生产严重不经济,导致农民从事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下降。再加上农业以外产业经济迅猛发展,使从事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机会成本增大。农民作为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经济主体,在发现进行粮食生产不能实现致富之梦后,就会不断地调整生产
简介:<正>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农村集体林区长期处于自给、半自给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力落后。尽管有一些为林农服务的项目,却因内容单调,未形成社会化体系。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农村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集体林区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发展。市场经济要求作为林业商品生产者的林农面向市场,根据市场和社会需求进行生产,并进行分工协作,提高劳动生产率。这就要求建立和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其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另外,农村实行承包责任制以后,林农的商品生产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这种生产一般规模较小,经济实力较弱,扩大再生产的一些服务环节难以跟上,迫切要求专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