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从清末督察院的改革到近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其间的更替与兴衰,充分反映了中国政治法律制度近代化的历史必然趋势。1906年清政府官制改革,虽然保留了督察院,但是职能受到严重的削弱。进入民国时期,随着传统社会的转型与近代西方法文化的深入传播,监察制度的近代色彩日益增多。孙中山深受传统监察思想与制度的影响,同时又接受西方权力制约的理念,将监察权纳入宪法架构,形成“五权宪法”。北京政府时期,1914年公布的《平政院编制令》规定了平政院的组织与职权。1914年6月,北京政府根据该法令设平政院,固有的都察院的纠弹职能并入平政院。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五院制的中央机构。不久便通过《中华民国监察院组织法》,对监察机构与监督人员以及监察区划作了详细规范。该法是监察院成立和运作的法律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法律观的指导下,创行了新式的监察制度和监察法制仍然起到了一定的消除官僚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积极作用。
简介:国际足联反腐败案引发了大家对国际体育组织腐败问题的关注。国际体育组织作为非营利性的非政府国际组织,对其腐败问题监管主要由其注册成立地国依照其国内法来进行,如果其活动涉及到其他国家,其他国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长臂管辖、效果原则等理论也有权进行管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存在一定难点。从国内法的角度来看,各国立法的差异、国际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以及国际体育组织的强大政治影响力和其复杂的人员构成使得国内法对其监管存在难度。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对国际体育组织监管的难点在于:反腐败的国际条约对国际腐败问题只是间接打击,且没有规定各国有引渡腐败犯罪分子的义务,而且条约中"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等概念具有模糊性,是否将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受贿行为列为犯罪也由各国自行决定。而短期来看,有关主要国家应当承担起责任通过加强国内立法强化对国际体育组织的监管,将非营利性组织纳入反腐败法监督的范围,并尽可能多的进行国际合作签订司法协助条约;从长远来看,应思考非政府组织的国际法律地位以及将国际腐败作为国际司法机关直接审判的国际犯罪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