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付式消费模式的兴起具有现实基础,但也存在扰乱金融秩序、侵害消费者利益、扩张负面功能等问题,故应对其予以法律规制。各国关于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有以下共同点:通过对预付卡的监管来规制预付式消费;公法和私法两种手段并用;发挥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我国应在借鉴各国规制经验的情况下,根据预付式消费实践及国情,建立富有针对性的规制模式。然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存在层次较低、规制不全面、实施效果差等缺陷。因此,应对我国预付式消费模式的法律规制作全新的制度建构,其主要内容包括:设立预付卡发行制度,设立预付卡实名登记制度,设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制定全国性合同示范文本。
简介:【摘要】笔者通过亲身经历的一起银行收费案例,从法律的适用范围、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监督和执法机制的完善三个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实施中的几个误区进行法律分析,并提出了自己见解和建议。【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范围知情权保护体系一、案例——问题的提出2011年12月31日,笔者去一家银行核对一笔款子的往来情况,我对营业员说想看一下大约四月份的资金情况,要打印今年的对账单。营业员说:“打印一年的对账单需要收费,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我说就打印三、四、五三个月的吧,我在你行定制了手机短信服务,只是四月份前后的一笔交易却没有短信通知的情况。营业员打印完对账单后,要求我在一张单子上签名,我发现这是一张10元的收费单,理由是对账单交易,而此时我的手机已收到银行划扣我10元费用的短信。我表明作为消费者我对此笔交易的收费有知情权,更何况营业员说了打印三个月的对账单是不收费的,银行的录音录像可以作证明。营业员对他没有解释清楚表示道歉,但仍然坚持要收该笔费用,并说银行的储户不属于消费者,不存在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来要求银行。该行的业务主管进一步解释说,打印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不收费,而不是任意三个月,这是本行的规定,不能改的。在我的坚持下,银行要求我在对账单上写明同意取消该项交易后,由银行收回对账单,返还已经收取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