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效率和正义两股激流的对衔催生出了善意取得制度。一个合理的善意取得制度既要促进效率的提高,保证商品流通秩序;又要弘扬正义的理想,尊重人类朴素的道德感情。“秩序与效率”和“道德与正义”两种价值相互交融,无法断然分离,为我们提供了建构善意取得制度两条相互贯通的进路。囿于篇幅,本文的着眼点在第二条进路即“道德与正义”方面,但这并不代表要割裂与第一条进路的联系,相反,是在效率的考量中探讨如何从道德博弈出发构建善意取得制度的。
简介:收入有色彩乎?对这个问题,本来是不难回答的。因为收入原只有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分,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版税、稿酬、利息、遗产等等,非法收入即种种不义之财。人们憎恶此种收入,便形象化地贬之曰“黑色收入”。近年来,又冒出“灰色收入”之说。据经济界人士的解释,它介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因其色彩界定模糊,便被某些不法之徒拿来为自己经济犯罪行径开脱。哈尔滨市原常务副市长朱胜文便是此类人物之一。据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报道,查处这起被称为黑龙江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腐败案件,是从朱胜文收受原哈尔滨国贸城总经理张庭浦的7万元钱打开缺口的。朱被捕后,承认收过这笔钱,但认为这是一宗“灰色收入”。他在审讯时写
简介:<正>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发生变动时,除了需要当事人之间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要登记(不动产)或交付(动产)的形式,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依此我们可以看出,物权的取得和交付并不是同时的,这就造成了实践中一物二卖或者标的物风险转移责任承担争议问题。一、交付行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地位物权变动需要公示,不动产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则为交付和占有。关于交付的分类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简易交付等,而债权的设立、变更只以双方合意或者法律规定为准。对于动产来说买卖合同成立后,交付动产的时间就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给买受人的时间。当然在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