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6月份在北京召开的国际建协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一致通过了大会宣言│││︽北京宪章︾。这是国际建筑协会50年历史上继︽雅典宪章︾·︽希腊宪章︾第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献。它以追求﹃全人类的安居乐业和长久持续发展为主题﹄’对21世纪人类居住环境问题作了精辟的分析和深入的思考’对人类居住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精到和富有理性的见解。建筑学来到了﹃十字路口﹄︽北京宪章︾首先用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当今人类的居住环境。20世纪既是伟大而进步的时代’又是患难与迷惘的时代。百年来’人类以其独特的方式丰富了建筑的历史’大规模的工业技术和艺术创新造就了丰富的建筑设计作品’在医治战争的创伤中’建筑师造福大众
简介:作为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除了具备应有的技术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外,能否正确处理和协调项目建设各参与方的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一、处理协调好与业主的关系业主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从本质上讲是授权与被授权、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关系通过两个合同文本予以确认。第一份合同是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在这个合同中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监理工程师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的权力。这样,也就从某些方面构成了对业主的约束。第二份合同是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在这份合同中,对监理服务范围、服务时间、服务费用,对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以及监理人员生活、工作条件的安排都作了详细的安排。从这份合同中,我们又可以看到监理工程师确实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监理工程师与业主的关系是很微妙的。一方面,要独立公正地执行合同条件,包括对业主的约束条件。另一方面,要为业主服务,维护业主的利益。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常会遇到以下问题:一是业主往往因为支付了监理费,从而错误地认为监理工程师一切应该听命于业主。因而经常干预监理工程师的正常工作。特别是当业主没能完全履约,监理工程师对其行为进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