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日本于2005年提出新时期的海洋战略——海洋立国,(1)接着于2007年4月制定了《海洋基本法》(2)作为实现海洋战略目标的政策与方针。(3)《海洋基本法》规定,政府为落实海洋政策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4)《海洋基本计划》既是贯彻《海洋基本法》的有效举措,又是海洋综合管理的载体和抓手,也是日本举国落实海洋政策的行动纲领。从2008年开始,日本每五年推出一期《海洋基本计划》,至今已有三期。每期都有相同的地方,更有根据新形势、新变化、新任务进行调整后突出的不同重点。其中,第一、二期重在海洋综合管理服务的基础性工作,主要查清日本管辖海域的面积和范围以及辖区内蕴藏海洋资源的种类及其数量;第三期重点为海洋调查,并向以领海警备和海岛防御为主的海洋维权倾斜,突出警队合作、日美联手以及与东南亚国家结合的大范围海洋监视活动,即加大收集处置掌控海上实时信息的力度。第三期《海洋基本计划》问世,预示着在未来五年的实施期间,中日在海洋权益斗争方面的矛盾和纠纷将加剧,甚至有爆发冲突的可能性,我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防范于未然。
简介:重整计划强裁规则(《企业破产法》第87条)是引导当事人有效谈判行为的重要制度,但这一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被“滥用”。强裁规则的滥用与该规则的定位偏差和功能误读有关。本文力图重释强裁规则的功能,认为其不仅仅是法官裁判的规则,更是通过对当事入充分谈判结果的模拟,引导当事人的谈判行为,并化解囚徒困境的规则。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强裁规则应当具有动态和静态二元功能。动态功能在于作为破解当事人谈判僵局的最后手段。强裁规则本身包含的一系列最低期望收益规则起到引导当事人谈判行为并形成合理预期的静态功能。本文在对强裁规则应有功能重释的基础上对强裁规则的中国文本提出重塑的建议,并讨论其和重整制度其他条款的协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