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研究上市公司参股银行对不同终极控制人的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以揭示在股东—债权人代理冲突下,不同终极控制人的上市公司参股银行后在银行对其不同的外在约束下所产生的对公司投资行为的不同影响,并基于中国沪深股市2009—2012年间150家参股银行的公司共600个观测值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随着公司持股银行的比例增加,对银行业金融资源的控制能力增强,可以抑制公司的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行为,投资扭曲减少;终极控制权为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参股银行之后面临银行的软约束使其过度投资或投资不足现象更严重,而非中央或者地方政府的上市公司参股银行后其投资行为受到银行的硬约束,则可以有效抑制其过度投资和投资不足。研究结论为上市公司低效率投资现象提供了一种解释,同时也为监管部门设计约束政府干预公司经营行为的机制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依据。
简介:[摘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一人股东为主要特征,其内部缺乏像复数股东的那种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易造成一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本文通过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分析,对如何保护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探讨。 [关键词]一人有限公司债权人利益法律保护 一、引言股东与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源于股东与债权人有着不同的目标利益。股东最为关心的是股票红利和股票价格,债权人主要关注的是公司的偿债能力,即债务人能否按期偿还本金与利息。公司债权人与股东利益的冲突与平衡,一直是公司法研究领域的重要论题之一。一人公司,也称独资公司,是指公司所有股份或出资全部归属一人,股东对公司债务依其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公司。传统公司法上的股东通常有两个以上,而一人公司突破了这个瓶颈。股东人数由多个减至一个势必对公司的债权人产生相当大的影响,债权人的投资风险骤然上升……
简介:摘要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是当今市场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趋,然而我国自2006年《公司法》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以来,有关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研究却不足,大多数学者都将视角集中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身上。而实际上,即使《公司法》对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持消极态度,但在现实的生产经营之中,企业往往选择规避法条的限制,设立实质上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条成为一纸空文。为与世界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接轨,笔者认为需要重新正视一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在本文中,笔者将采取对比的方式,与形式和制度相近似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对比,从而证明一人股份有限公司能够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适应市场的发展。希望经验证有效并能够加入市场的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将丰富我国企业的建设类型,为不同情形下的企业主提供更加匹配实际情况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