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董某作为未成年人,其父母是他的监护人.《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59条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明确的监护人时,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董某父母应承担赔偿医疗费的民事责任.该意见的第22条又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董某的父母在国外,把董某委托给朋友张某,张某便为被委托人.因此,张某在董某父母不在期间负有对董某的监护职责.本案应由张某和董某的父母连带赔付梁某的医疗费.
简介:1.着重讨论研究结果的创新之处及从中导出的结论,包括理论意义、实际应用价值、局限性,及其对进一步研究的启示等。如果不能导出结论,也可通过讨论,提出建议、设想、改进意见或待解决的问题等。2.应将本研究结果与其他有关的研究相比较,并将本研究结论与目的联系起来讨论。
简介:目的本文通过对中医最根本的原理的阐述,指出人类是具有主体意识生物的一类,中医也是主体意识运行的关于治病方面的一个分支,指明了人类主体意识的概念和运行机制
简介:该文着重分析了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基础,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空间,补充医疗保险与主体医疗保险衔接的态势.作者认为补充医疗保险形式目前没有统一的模式,各地应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和试验,不断总结经验和完善提高.
简介:【摘要】 目的 研究肿瘤疾病护理教学过程中应用健康教育为主体教学模式的效果。方法 选择2020年1月-2022年12月在我院肿瘤科进行护理实习的护生50名,根据护理实习期间教学模式的不同将其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对照组中25名研究对象接受常规护理实习教学;观察组中25名研究对象接受健康教育为主体的实习教学。比较两组教学效果、各项考核成绩变化情况。结果 观察组研究对象教学效果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P<0.05;观察组各项考核成绩变化优于对照组,组间比较P<0.05。结论 肿瘤疾病护理教学过程中应用健康教育为主体教学模式,可帮助改善理论知识、操作技能等相关水平,使教学效果得到显著提升。
简介:摘要本文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提出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审批法概念是指规定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布局和审批的法律规范。分析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的法律主体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人民军队、特别行政区以及特殊人群管理或服务机构都是我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法的法定主体。在审批法方面分析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但情况都有特殊之处。其中在城市普通公民只能申请设置个人诊所以外的医疗机构,并且我国法律对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方面的规定存在一定文义矛盾。在审批法方面提出掌握审批权的机关主要指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特定情形下包括外经贸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