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易地扶贫搬迁社区自治组织是社区管理的主体,是社区治理中最活跃也是最为重要的力量,目前易地扶贫搬迁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处于起步阶段,受内外因素的影响,社区自治在组织培育中还存在着培育制度体系不健全、培育力度不足、社区自治组织自我培育能力弱、社会工作介入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因此要通过进一步强化组织建设,理顺政府与社区自治组织的关系、加强思想引导,培养社区工作者“四自”意识、注重综合素质培育,提升社区治理能力、深化制度建设,健全社区自治组织培育制度体系、优化资源整合,拓宽社区自治组织培育渠道等五个方面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自治组织培育,进一步提升培育的效果。
简介:摘 要:随着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转型,我国乡村社区的社会结构与利益格局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乡村社区治理不断深入,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领域。随着基层民主制度的落实以及相应政策法规的指导与推动,乡村社区治理中的村民自治获得了极大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民主化进程。然而,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的村民自治也面临着很大的困境,例如党委干预过多、村民选举参与度低、贿选问题严重等。如果看待这些困境,如何分析这些困境背后的体制因素和文化因素,如何针对这些困境制定相应对策,对这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意义非凡。基于阅读《农民的政治》、《可操作的民主》之后的思考,结合其他文献资料以及对当代乡村社区治理问题的观察,本文且试图论之。
简介:自治权是自治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地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它有三个特征,即自治权是自治机关的一种特定的自主权,具有广泛性和局限性相统一以及权利和权力合一的特点。自治权由自治机关行使,属于该地方各族人民。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核心问题,自治机关应当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发扬开拓进取精神,用好自治权,加速民族自治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
简介:当前的基层治理结构,有自治空间,但没有自治权,是单中心(集权)权威秩序,不是多中心(分权)自治秩序。基层社会自治的建构,一是自治权的法律保障,即明确社会自治权以及公民与国家之间、不同层次的自治体之间的权利内涵和边界。二是政府、社会、市场等领域的多中心公共治理主体的形构。三是重构主体社会。祛除社会对国家的依附性,自治原则才可能建立起来。从基层总体治理上看,建构基层社会治理的自治权力结构体系,具有社会利益组织化和社会秩序维系的制度创新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