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出现活性化的特征,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关注社会民生问题。《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是刑法回应社会屡屡出现的高空抛物事件,保护公民“头顶安全”和“出行安全”。高空抛物罪是轻罪,面临着过度回应民意以及造成司法附随性负面后果的风险。因此,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应谨慎,通过对“情节严重”定罪情节的限制性解释,严格限定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
简介:刑法解释应当采用法规范维护说的立场。法规范维护说关注行为和伦理秩序,能在解释中紧扣条文做出严格解释并为公众提供行为标准以发挥积极的一般预防功能;同时,面对社会风险,刑法的反应需要适度提前到对行为的处置,这恰好与规范维护说的要义相契合。法益侵害说只关注结果是否侵害法益,容易使解释主体忽视对行为构造的具体阐明,从而无法为守法主体提供明确的行动指南;同时,根据结果寻找行为的回溯思维会不当扩大法律条文的用语范围,违背罪刑法定主义;另外,法益侵害说的违法判定始点迟滞,不利于防控社会风险。法益侵害说应是后法治时代奉行的立场。而我国尚处于前法治时代,必须在规范维护说的立场下培养公民的法治信仰和秩序观。
简介:刑法谦抑精神,是指贯穿整个刑事领域,国家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的调控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具体而言,刑法谦抑精神应包含以下内容:第一,刑法谦抑精神是贯穿整个刑事领域的一种基本精神。"刑事领域"一词在此处有两层含义:其一是动态的刑事活动,即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活动及刑罚执行过程中也应体现谦抑精神;其二是静态的刑事领域,此处静态的刑事领域主要是指现行刑法的规定。第二,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是国家。也就是说刑法谦抑精神的主体主要是代表国家的刑事立法者、司法者以及刑事执法者。第三,刑法谦抑精神是按照一定的规则,控制刑法调控的范围、程度以及行刑人性化的一种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