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上海自贸试验区《深化方案》、《深改方案》要求,上海自贸试验区在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建设开放度最高的自由贸易园区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本文以上海自贸试验区为例,在对标新加坡贸易便利化的做法以及WTO《贸易便利化协议》和相关FTA协议贸易便利化条款分析差距的基础上,提出提升自贸试验区贸易便利化水平的对策建议。
简介: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现已初步形成,但国家层面立法至今依然缺位,过于偏重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内制度创新与日常管理的办事效率,自贸区管委会授权立法与管理权限较为有限影响到其作为自贸区"一线"管理者参与区内立法与运营管理的积极性,自贸区自由开放与自主创新的优势特性受到羁绊,区内市场活力无法得到充分释放发挥。应当借鉴域外先进自贸区历史经验,遵循"法治先行"原则尽快制定出台国家层面《中国自贸区法》引领指导中国自贸区整体建设,适当减少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对区内事务的过度干预,合理限定自贸区地方性立法权限范畴,授权自贸区管委会更多权能,激发自贸区管委会与区内市场主体参与自贸区立法与管理的主观能动性,自贸区法律制度与管理模式需要逐步由三层级过渡升级为双层级,从而适应自贸区制度创新与经贸自由的功能作用并符合其自由开放的内在属性,推进中国自贸区战略实现更好更快的发展。
简介: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和北部湾经济合作进一步推进的经济背景下,构建一个适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发展的规范有效的北部湾会计市场体系,解决现实存在的会计市场和会计资源问题,有助于提高北部湾地区会计资源的质量和利用效率,促进会计资源在中国——东盟自贸区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管理,协调会计活动过程中各市场主体的利益关系,从而达成北部湾地区以及中国与东盟各国社会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简介:服务贸易开放是目前进一步推进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港)开放的重点与难点。由于服务贸易的交易方式与货物贸易不同,中国自贸试验区(港)对货物贸易"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监管原则并不能有效对服务贸易风险进行防控。为实现在自贸试验区(港)建设中服务贸易的单边开放目标,并形成中国对标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的规则储备,本文考察了自贸试验区(港)服务贸易开放风险与监管,进而探讨了中国服务贸易开放对标国际贸易投资新规则风险,并分析了美国诉华未完成入世议定书中服务贸易开放内容。
简介:2017年初,我国已形成“1+3+7”网格性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格局,十九大为自贸区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目标,赋予自贸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探索建设自由贸易港。然而,我国自贸区在商事登记制度构建过程中,出现诸如规范性文件多而相关法律规定少、商事登记改良措施多而创新制度少等问题,这些问题没有在制度层面予以破解,可能会成为自由贸易试验区向自由贸易港发展的制度障碍。本文对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发展现状的诱因进行剖析,提出国家层面对自贸区商事登记进行宏观立法,使我国自贸区商事登记制度形成法律制度合力,避免商事登记制度因区域盲目创新而误入朝底竞争,同时重构商事登记理念,以私法自治为基点,进一步弱化和让渡商事登记过程中政府行政职能,使商事登记制度对标国际标准,以商事登记制度创新与突破促进自贸区向自由贸易港快速发展。
简介:作为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近年来中国与其贸易伙伴签订了一些具有“超册O”(WTO—plus)和“WTO额外”6VTO—extra)条款的FTA,本文把之称为新一代中外FTA。这些“超WTO”和“WTO额外”条款的出现和增多引起了一定的担忧,例如知识产权领域的某些“WTO”条款可能会对公共健康的保护产生负面影响。在分析这些条款可能带来的不良影响之前,不妨先分析其强制执行力。一个条约条款要具备强制执行力,往往需要通过实体标准测试和程序标准测试,即在实体上要具备有约束力的条约用语以及关于权利和/或义务的清晰明确的规定,在程序上该条款项下产生的争端可以被诉诸争端解决机制。新一代中国FTA中,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均有“超WTO”条款。这些条款有的由于不通过实体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有的则因没通过程序标准测试而不具强制执行力。鉴于很多“超WTO”(尤其是敏感领瑚的相关条款不能被强制执行,大家无需过于担忧其带来的负面影响。在实施一些较有争议且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超WTO”规则时,中国要注意不违反其WTO义务和其他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