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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作为一个女人,最恨的是丈夫有了“外遇”,“第三者”的插足使一个原本挺温馨的家庭顷刻间可能“土崩瓦解”。吴娟原来只是听说过这类事,报刊上也有不少这类的报道,想不到这下轮到了自己头上。

  • 标签: 婚姻 家庭生活 “第三者” 出租车抢劫案 证据
  • 简介:部分中文寻呼机性能比较┏━━━━━━━━┳━━━━━━━━┳━━━━━━━┳━━━━━━━┳━━━━━━━━┓┃型号┃南京(HK)万能┃摩托罗拉┃松下┃日电NEC┃┃┃ABM-300┃Advisor┃EK-2099┃R3A4-1lWX┃┣━━━━━━━━╋━━━━━━━━╋━━━━━━━╋━━━━━━━╋━━━━━━━━┫┃码速┃512/1200┃512/1200┃512/1200┃512/1200┃┣━━━━━━━━╋━━━━━━━━╋━━━━━━━╋━━━━━━━╋━━━━━━━━┫┃┃每行7字┃每行7字┃第行

  • 标签: 电话设备公司 天津电话设备厂 电话机 通讯设备 无线电 邮电部
  • 简介:<正>万国邮政联盟是商定邮政事务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成立于1874年10月9日,简称“邮联”。1948年7月成为联合国负责国际邮政事务的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伯尔尼。到1997年,邮联有189个会员国。各会员国的邮政部门构成世界上最大的实物投递网,约610万邮政职工分别在全世界70多万个邮局工作,每年处理4300亿件国內邮件和100亿件国际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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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情态证据在我国司法理论和实务中一直处于尴尬的境地,学者和司法人员似乎总是忽略它,对其研究和适用相较于西方匮乏。情态证据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认定案件事实并作为定案证据。其在司法中的价值是巨大的。

  • 标签: 案例 情态 辅助证据 价值
  • 简介:德国SAM电器设备公司推出一款经型式认可的新型航行资料显示(NDD)系统,可设置在船舶的桥楼两翼或罗经平台的遥控现场,以用于对逐一排列的驾驶类资料有选择地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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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合法性是否属于证据的基本属性之一,这一问题在理论界大有争议。笔者拟从“事实说”的证据概念出发,分别从理论上的逻辑角度与实践中的取证角度进行分析,证明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是否具有合法性只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关键词证据;基本属性;合法性传统理论认为,证据有三个基本属性客观性、关联性与合法性。对于证据是否应当具有合法性,理论界对此大有争议。笔者认为,合法性不应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对证据的定义关于“证据”的定义,法学界一直以来没有形成共识,何家弘教授在《证据法学》一书中更是将其称之为古今中外的一个“猜想级”难题。然而,若是对“证据”没有一个较为明确的定义,那么很多研究就会失去自己的立足点。对证据的定义,笔者采纳“事实说”的观点,即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笔者以为证据的基本属性只有两个客观性与关联性。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一)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在逻辑上会自相矛盾我们都知道,证据简而言之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客观性是证据最主要的特征。证据的其它属性都应该是建立在客观性的基础之上。而合法性则带有明显的主观色彩。如果强调证据具有合法性这一基本属性,就如同承认了证据这一种客观的事实也应该具有主观性。这一点,在逻辑上就会陷入自相矛盾之中。(二)认为合法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笔者以为,“证据”与“定罪的依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前文已述,证据就是证明案件的客观事实。而定罪的依据,它首先应该是证据,但它是运用符合法律所规定的方式方法所采集的证据。非法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它同样是证据。同时,笔者以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方式方法并非对一切证据都适用,只有对于那些具有公权力介入的取证活动才适用“合法性”的要求。1.在公权力介入的场合应当强调合法取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刑事诉讼中只有具备了合法性的证据,才能成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之所以法律会对刑事诉讼中的取证做出如此严格的规定,其原因就在于在刑事诉讼中,公权力远远大于犯罪嫌疑人的能力。在双方力量相差如此“悬殊”的场合,作为优势一方的公权力会很容易地侵犯到人权,这与诉讼法的程序正义理念相悖,因此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格规范。2.在非公权力介入的场合不应严格限制取证的合法程序民事诉讼法是民法的程序法,其制定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民法这一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现。民法是私法,应当倡导私法自治,应当少有公权力的干预。在民法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国家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协商的自由,由当事人自己“商量着分担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既然在民法这一实体法上国家都保持着如此大的宽容,那么在作为实现民法的过程——民事诉讼中,国家又何必要对证据做出严格的限制呢?因此,笔者以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取得的证据大都可以成为定罪的依据,法律不应对合法性做出严格的限制。反对者可能会提出这样的疑问“如果民事上(或公诉转自诉)的取证可以不受法律的限制,那么受到侵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又怎能得到保证呢?”笔者以为,为了得到证据,一方当事人有可能采用极端的手段取证,但这种侵犯人权的行为会得到法律的严惩(受害人完全可以另行起诉),违法取证行为当然也会得到法律的处罚——承担侵权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合法性并非任何证据都必须具备,将其定性为证据的基本属性有以偏概全之嫌。三、合法性的作用合法性应该是证据能力原理的要素之一,也就是说是否具有合法性应当作为证据是否可以被采纳的一个标准。有观点认为,所谓证据能力,是指事实能够成为证据的一种资格。但笔者以为将这里的“成为证据的资格”理解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资格更合适。也就是说,这里的“证据能力”可以理解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即证据能够成为定案依据的资格。四、结论在讨论完合法性不是证据的基本属性以及合法性就是在证据中的作用之后,笔者想对自己的观点做一个系统地表述。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其基本属性是客观性与关联性。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定案依据的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这里,笔者用“定案依据的能力”取代“证据能力”是为了更好地说明合法性的作用,即是否具有合法性只是关系到证据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尤其是在公权力介入取证的场合)。只有当某一证据既有成为定案依据的能力又有证明力时,该证据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但不管其能否成为定案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法院是否认可与采纳,其本身的证据属性是不应受到影响的。参考文献1陈界融.证据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宋世杰.证据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83吴宏耀.寸心集樊崇义教授执教四十周年祝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作者简介杜奕辉(1984-),男,四川南充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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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查处黑车过程中,由于群众不配合。取证具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执法人员经常在隐蔽处使用偷拍手段,让黑车在事实面前无法狡辩。不得不接受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请问,这里所说的“偷拍”与运政执法中的“偷拍”性质是否一致?运政执法“偷拍”未侵害黑车的合法权益,但是否侵害了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请编辑部答复为盼。

  • 标签: 执法人员 证据 材料 拍摄 最高人民法院 合法权益
  • 简介:本文利用中国1978—2008年的时间序列数据,定量研究了危机与中国市场化改革之间的关系,首次在数量上证明危机冲击对中国市场化改革具有正向的推动作用。其原因可能是危机的冲击使最高(政治)决策者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下降,统治权的稳固性降低,最高(政治)决策者不得不加快市场化增量改革,以刺激经济增长来恢复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

  • 标签: 危机 改革突破 JJ协整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