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行政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形式合理性和存在必然性,此种意义上的规避法律行为不宜作当然的否定性评价。现实中,行政法律规避频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政策性法律规范的属性。这些政策性法律,更像是宣示性的政策文件,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不强、缺乏违法后果的规定、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等特点,由此造成了制定法容易被突破和规避。同时行政法律规避也体现了政府特有的权力逻辑,此种逻辑和法律规避行为有损于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法治的破坏作用更加突出,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防范:一方面要加强政府本身的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科学立法,做好法律的细化和解释工作。
简介:文章认为,党的十六大报告要求经济特区在制度创新方面走在前列,深圳要向国际化城市迈进,重要的是要有国际化城市的制度安排。按照“法治理念”的要求,参照国际化城市的标准,实行政府行为法定化,实行政府城市管理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是深圳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法治政府最基本的表征就是把自身的权力自觉限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以防止权力被滥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体现了这种“法治理念”。在法治理念上,应当实现从法律治民、治事向法律首先治“官”、治权的转变。树立新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
简介:安徽省效能建设十年多来的实践表明,效能建设就其本质来说是制度创新,是运用法治思维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基础上,列出“清单”.明确边界,主动规范、约束政府行为,持续不断地抓作风、提效能,这是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益尝试,也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先行先试的“安徽实践”。效能法治建设是效能建设深化升级的2.0版,兼顾法治规范和行政高效,着力培厚发展的后发优势,形成效能建设法治和行政相互促进、深度融合的新格局。效能法治建设的预期目标是,通过地方人大立法,出台《安徽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实现机构和职责法定,依法强化对效能建设主体行为的规范约束,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同时让人民群众能有效地监督效能建设主体并获得满意的服务,从而实现政府和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