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犯罪不仅违反国家法律,还对受害者造成严重伤害。刑法学以犯罪及其刑罚问题为主要研究方向,其中被害人与惩罚密切相关。因此,被害人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但刑法对被害人规定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与发展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基于此背景,本文从刑事法律的角度出发,考察了被害人在刑法中的概念和地位,以及被害人对刑法的影响。
简介:如果你一定要请某位经济学家直言不讳地告诉你,他理想的收入水平是多高?将通过怎样的途径来实现这样的目标?这个目标实现后自己的生活和学术研究又将会有怎样的变化?这自然是很令人尴尬的提问,被问者自然可以以这问题涉及个人隐私而不愿做出诚实的回答,或者干脆拒绝回答。这好比你见面没几句就问一位男士其收入若干、问一位女士其年龄多大一样唐突和不礼貌。但在实际上,这倒不需要怎么遮遮掩掩的,古人尚且提出“君子爱财”,无非要求“取之有道”罢了。在市场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经济学家自然不必耻于言利,更何况经济学家自然也应人君子之列,因此经济学家也爱财,这也不算是什么新闻,更不算是什么丑事。
简介:[目的/意义]贷款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犯罪中涉及标的较大、对金融秩序破坏最为严重的一种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罪的定性、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界定还不明确,侦查和审判实践中甚至提出以司法推定的方式来认定贷款诈骗罪的主观目的。此外,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争议一直未能得到很好解决。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关研究。[方法/过程]贷款诈骗罪与其他涉及贷款犯罪的核心区别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应当采取主客观相统一的方法对非法占有目的加以认定,而不是采取简单的司法推定方法来认定。通过考察法律规制的变动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实际运用效果可知,无论是过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性,还是当下只追究自然人贷款诈骗罪刑事责任,对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定性都存在问题,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结果/结论]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无论是产生于申请贷款阶段还是使用贷款阶段,都不应该影响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应当通过客观证据和主观证据共同认定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杜绝单一的客观司法推定。应当扩大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范围,将其延伸至单位。
简介: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相比,当代经济学更加注重数学在分析中的应用。现在,几乎每一个经济学领域都用到了数学,数学已经成为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工具。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也出现了炫耀性使用数学、过度使用数学的趋势。对这种仍在不断增长的重视数学技巧超过经济思想的做法,包括197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瓦西里·里昂惕夫、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莫里斯·阿莱等在内的一些著名经济学家都提出了批评:“当代经济学文献在完全人为的脱离现实的数学模型的指导下,过于经常地在一个完全错误的方向上发展;也过于经常地越来越受到数学形式主义的左右,而这在根本上说是一种大大的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