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金作为推动企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一个企业的生命来源。中小企业在我国虽然数量巨大,但是其在金融市场中的地位却处于弱势。随着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内金融业市场竞争愈加激烈,银行作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其信贷投更放趋向于大型企业和集中项目,这些基于高信用评级和优质资产抵押的贷款,虽然有利于降低风险、提升金融机构资产质量,但是对于发展中的中小企业来说并不公平,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存在的问题,要知己知彼,充分了解问题的关键,借助西方国家的成熟理论和实践经验,结合存在的资源优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本文针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情况,做出一些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这个问题出一份力量。
简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环境监察又是环境保护工作中重要的环节。环境监察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良好生活环境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加上政府机构改革的持续推进,环境监察体制试水垂改,环境监察工作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一、环境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1.环境监察立法不完善。我国目前现行的《环境监察办法》是2012年颁布实施的,主要针对环境监察工作的机构、人员、监察要求进行了明确,但没有对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环境监督检查的经费来源、环境监督检查的保障机制、环境监督检查的主要工作制度等问题予以详细规定,致使环境监察工作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2.环保法律法规不尽完善。环保法律法规包罗万象,不仅有水、气、声、固废专门的法律法规,还有与海洋、放射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国家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各个省到各个市再到区、县(市),又配套了各种各样的地方性法律法规。虽然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体系,但在实施过程中,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很难执行和操作。另外,环境保护工作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包括公安、发改、规划、工商、法院、国土、城管、水利、建设等部门,而每个部门都是“各自为政”,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各个部门的职能,导致部门间缺乏协调统一,相互推诿。再者,环境监察执法过程中的行政执法证据往往需要监测部门出具,而现实情况是环境监察与环境监测配合不够,不能很好的协同作业,出具监测数据不及时,造成涉嫌环境违法案件调处不及时。
简介:我国《刑法》第69、70、71三个条文对数罪并罚制度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由于第70条针对漏罪的数罪并罚规定和第71条针对犯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中的前罪判决都是数罪,但被发现的漏罪和所犯的新罪既可能是一罪也可能是数罪,因而在适用上述两个条文时引发了争议。具体而言,针对有期徒刑的并罚基准理解存在分歧:第70条规定中的"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之含义存在"前一判决针对数罪进行数罪并罚后的最终宣告刑与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并罚"和"前一判决中的各个罪名的单独宣告刑与新发现的漏罪进行并罚"两种不同的理解;第71条规定中的"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之含义也存在"前判决针对一人犯数罪最终作出的宣告刑"和"前判决中各个罪名的宣告刑"两种不同的理解。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由于根据数罪并罚时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否超过35年分别设置20年和25年的最高刑期,则上述针对漏罪与新罪的数罪并罚规定在司法适用中产生了不合理、非正义的结论。这一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司法适用引发的数学问题,而非一个纯粹理论分析问题。对此,转换思维,通过大胆运用数学中的定量分析法和极值思想这一全新的分析工具,同时区分"前罪为数罪,所犯新罪或所发现的漏罪为一罪"和"前罪为数罪,所犯新罪或所发现的漏罪也为数罪"两种不同情形,根据执行期间不同设置不同区间进行分段具体分析发现,上述不同理解在采取不同并罚基准理解下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立相对较为合理的并罚基准理解,从而针对具体个案情形决定在司法适用中应当采取哪一种理解以得出更为合理、妥当的并罚结论,以避免不合理、非正义的量刑结论和行刑结果。
简介:一、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起步较晚,观念落后。我国的内部控制起步较晚,经过十几年的探究,虽有一定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许多企业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内部牵制和把内部控制看作是一堆堆的手册、各种文件和制度;也有的企业把内部成本控制、内部资产安全控制等视为内部控制;有的企业甚至对内部控制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由此导致我国国有资产大规模流失,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2.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许多公司虽然设立了董事会、监事会,聘任了总经理班子,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董事会的监控作用严重弱化,“董事”不“懂事”,经常只是一个“虚职”,而且缺少必要的常设机构。同时,由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往往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因此,它产生了大量无为的“内耗”,无形中提高了公司的经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