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投资本来就是有赚有赔的买卖,要持久性地获得无风险条件下的高收益绝对是不切实际的。但投资者在并不掌握足够判断信息的基础之上购买了理财产品,而产品运行过程又往往是一笔糊涂账,在这种情况下出现的“零收益”和“负收益”就不免使人心生怨气了
简介:<正>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理财产品日益丰富,理财市场规模和理财客户基础快速增长。然而,理财产品"零收益"和"负收益"的出现以及众多投资者的资产大幅缩水,引发了民众对商业银行委托理财产品的质疑。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投诉和诉讼不断。暴露的主要问题是商业银行在推销理财产品以及履约的过程中违规操作,对投资者进行诱导和欺诈。信息披露问题也被监管部门归为银行理财六个主要问题之一。本文结合银行理财现状对其在集合理财
简介: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意味着目前已超20万亿规模的银行理财市场正式进入独立子公司运作时代。《办法》对理财子公司在业务范围、股东资格、准入条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如在业务范围方面,主要为发行公募理财产品、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理财顾问和咨询等,不允许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简介:<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以自然人为服务对象,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综合客户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其预期收益,实现其人生未来规划。可见,此项
简介:<正>一、问题的提出合伙企业作为商人的一种形式,属于商事组织的构成部分,这已形成人们的共识,无须再进行讨论。但是,如何认识合伙企业的主体地位,特别是如何认识合伙企业的团体能力,还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民法通则》颁布初期,许多人曾对民事合伙的主体性,尤其是它的能力,提出了质疑。但是,1993年9月2日修订了《经济合同法》,该法第2条将"其他经济组织"列入合同主体范围。从此,对于具有组织形式的民事合伙的主体性及其能力的
简介:<正>在大陆法系的商法理论和立法例中,商人和商行为是两个基本范畴。而无论是对商人概念的界定还是对商行为理论的建构,都离不开"商事能力"与"营业"。中外著述中多有对两者的论述,但两者的关系问题却鲜有述及。笔者在长期的商法教学中,尤其是商法总论的教学中,自认为形成了较粗略的想法,希望借此机会得到同仁的赐教。
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风险
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中的信息披露义务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开始实施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障碍及对策探讨
合伙企业团体能力的思考大纲
营业自由的实现路径——兼论与商事能力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