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20世纪最后10年,现代技术特别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文化作用日渐凸显,加强互联网上中文信息资源建设,通过互联网传播中华文化已经刻不容缓。为此,2002年4月,文化部和财政部启动了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共享工程)。
简介:
简介:两高发布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中涉及音像制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尊重法律威尼斯酒店三年缴纳音乐著作权版税2.4万元;台放宽两岸版权贸易限制;网游私服涉嫌侵犯著作权案开庭;《金庸作品集》版权案开庭。
简介:目前,我国发布了《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繁荣与文化产业的振兴,推动文化与经济、政治、社会的整体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性意义。
简介: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与知识经济的来临,文化成为识别一个民族的基础,创意则为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在传统规模经济日益转变为以文化和创新为导向的知识经济的今天,文化创意产业应运而生并迅速崛起。各国家、地区在面临能源危机、环境恶化等一系列问题的窘境下,纷纷将文化创意产业设定为战略发展目标。2002年,
简介:5月24日,针对近期网络表演市场内容违规行为多发的问题,文化部严管严查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开展了集中执法检查和专项清理整治,关停10家网络表演平台,行政处罚48家网络表演经营单位,关闭直播间30235间,整改直播间3382间,处理表演者31371人次,解约表演者547人。
简介:<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披露会使公司慈善捐赠处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下,促进公司慈善捐赠的健康发展。当前只有英国在《公司法》第243(3)条中明确规定,捐赠超过200英镑的公司必须在董事会报告中予以披露,包括我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对于公司慈善捐赠是否需要信息披露都无规定。故有待思考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需要建构以及如何建构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制度。在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的情况下,现实中不少公司已经对慈善捐赠自愿进行信息披露,这一现象如何
简介:版权贸易架起了一座桥梁,它让世界了解中国,也让中国了解了世界。多年来版权贸易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其发展前景也一致看好;然而在思路与运作方式上也出现了一些待总结待探讨的问题,本文拟就十余年来上海古籍出版社版权贸易工作的得失体会谈些粗浅的意见,谨供参考。
简介:“真正的强大是文化强大。我国更应拿到文化的国际话语权。一个国家文化发展不平衡会制约经济发展,文化发展有赖于创新。这就需要全社会尊重创作者,崇尚创新精神,版权事业发展要为文化创新营造神圣感。”
简介:走了全国那么多地方,第一次感慨而发是在1996年。记得那晚在宁蒗人大会议上,发出“拉开民间文化保护立法的序幕”的心声。今年,欣喜地看到那西古乐在申请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物质和口传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愿热血同仁共同努力,保护我们的民间文化。
简介:自从Akerlof在"柠檬市场:质量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一文中提出"信息不对称"命题以来~①,相当多的研究沿着这一延长线展开:在一个单一的交易模型中,当交易双方对于交易对象的信息占有存在畸轻畸重的情形时,如何设计有效的机制以平衡交易双方的信息占有,最终实现交易公
简介:近日,有关部门对涉嫌串通谋划绿豆涨价的吉林玉米中心批发市场等相关主体处以50万至100万元不等的罚款。然而,就在惩处决定公布之后的3日里,吉林绿豆市场价仍节节攀升,每斤涨幅超过了1.8元。与此同时,受到处罚的相关机构则集体“喊冤”。
简介:一、判断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标准及举证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著作财产权。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是: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从该定义可知,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为“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即“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
简介:2002年8月至2003年3月,我参加了江苏省委组织部主办的“江苏省第一期WTO事务高级专业人才培训班”。在国内两个阶段共一个半月的学习后,赴美国马里兰大学参加了近三个月的培训及考察研究,先后在美国版权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美国出版商协会及相关机构进行访谈,简要了解
简介:近二十年,信息技术以惊人的速度发展。主要表现在计算机运算速度成倍增长,数字化功能巨幅扩展,远程交互网络广为覆盖,由此带来信息处理、存储和传播手段极大改进,便捷程度空前提高。以超功能、超容量和超速度为特征的信息传播系统,以其吞噬一切而不饱和的能量,几乎彻底改变了信息产品的传统使用方式。如果对版权保护制度有什么影响,
简介:基于企业的内务部环境,法务管理的重要性,无需赘述。法务管理信息化的价值也无须多言。在众多企业法务管理信息化探索和实践的过程中,由于法务部的管理人员缺少信息化项目的管理经验,很容易掉入“陷阱”,无法自拔。
简介:版权史向来是一部对技术发展作出立法反应的历史。2003年9月10日,德国一部为适应数字技术对版权和邻接权产生影响的新法律开始生效。^1这部法律的目的除了使德国的法律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的两个条约接轨外,^2也是为了贯彻执行2001年5月22日的《欧盟版权指令》。^3德国是欧盟中第5个贯彻执行该指今的国家.并只比预定期限晚了9个月。
数字文化资源建设版权问题初探——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资源建设版权工作的思考
信息广角
文化规划与版权保护
全球文化多样性联盟——文化产业的新伙伴关系
亟待保护的摩梭母系文化——救救应当保存的民俗文化(之二)
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立法刍议——兼论我国台湾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
文化部关停10家直播平台
公司慈善捐赠的信息披露
文化互动的桥梁——版权贸易工作的体会
徐沛东:文化创新需要神圣感
救救应当保存的民俗文化(之一)
论信息失衡的商事法律回应
信息对称才能打破农产品“爆炒”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判断
美国文化产业及其知识产权保护见闻
信息技术发展与版权制度走向
三大陷阱困扰法务管理信息化
信息时代边缘的德国版权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