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国际上由来已久,已显示出它独有的效力。而在中国,其还是一个比较新鲜的事物。无论法律规定抑或司法实践,均非普遍现象。知识产权领域也是如此,惩罚性赔偿的运用远称不上成熟。这对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创业十分不利。可喜的是,人们已开始关注惩罚性赔偿问题。
简介:<正>保险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美国保险法》中是一项颇为重要的制度。该制度的运用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诚信经营。我国保险业面临的诚信危机,已严重制约了保险业务的发展,因而分析借鉴美国的这一制度,对完善我国的《保险法》,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简介: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的概念源于英美法,是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损害赔偿,是指当被告以恶意、故意、欺诈或放任之方式实施加害行为而致原告受损时,法庭判定被告承担的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①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我国立法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侵权责任法》中有限的能够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类型针对的都是人身损害,未见在财产损害的侵权类型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也没有进行特殊规定。
简介:知识产权法定赔偿是一种性质待定的损害赔偿方法与责任形式.对过失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赔偿;对故意侵权来说,法定赔偿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基于这一分析论证,全国审判业务专家朱丹对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立法建议.
对版权侵权损害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思考(上)
美国保险法上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
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领域适用的合理性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制度的探讨——以界定法定赔偿可否具有惩罚性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