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理论多借鉴国外理论,主要是德国和日本的学说。然而,德国学者将两者区别的目的是想将违警罪排除于刑法外,意图在立法上明确划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日本学者讨论两者的差异,立论的目的在于讨论行政刑法是否可以不必完全适用普通刑法总则的问题,强调只要在形式上区分普通刑法与行政刑法即可。两者都无法真正解决中国自然犯与法定犯的区别问题,自然犯与法定犯区别的真正价值体现在立法上,两者的区别是为了寻找自然犯与法定犯入罪上的差异,并为具体类型的法定犯入罪提供指导作用。其区别体现为法定犯的超常性。可以从两方面予以论证,首先,法定犯将市民社会里较高层面的道德纳入其中,这无形中拉高了最低限度道德的底线;其次,法定犯除体现市民社会愿望道德的诉求外,更多体现了政治社会的要求。
简介:“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并无明确规定,立法只规定了“人身检查”制度,然而违背当事人意愿提取人身检材的现象在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实证考查发现: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了强制采样的权力运作不当,执法人员对采样的适用程序和做法不一。通过比较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及美国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制度在分类、程序与做法、发动要件等方面的差异,发现我国强制采样处分分类笼统、启动条件宽泛、审批环节阀如,强制采样所获之鉴定意见却普遍被采纳。我国强制采样之完善必须实现“发现真实”和“人权保障”的价值平衡,实现强制采样行为的必要控制,实现“鉴定客体化”向“鉴定主体化”的地位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