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七届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作出了几条具体的规定。它标志着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行政、民事三大诉讼全面监督已经开始起步。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国检察史上的一个重要转折点。有必要对现阶段民事诉讼监督的具体属性及特点,如何实施和前景作些
简介:
简介:<正>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诉讼,是在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
简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由于对民事赔偿问题的轻视,使被害人的个别救济淹没在国家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萎缩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地位在刑事和解中尽管得到较大提升,但由于刑事和解将被害人保护与刑罚轻缓化作为两大目标,二者在运行中互相制约,致使被害人保护缺乏独立的实现机制。独立的民事诉讼关注于理论的正当性,却对实践困境无能为力。目标的单一性与制度的有效性呈正相关关系,被害人民事权益的保障有赖于私权观念的强化,以及在此基础上单一目标制度的建立。
简介:被害人过错是侵犯人身权利命案中的重要酌定情节。由于刑法二元结构模式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将犯罪人与国家的刑法二元结构模式转换到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的刑法三元结构模式。应当明确界定被害人过错的范畴;被害人过错的标准,包括主体专属性、时间确定性、行为过错性、作用因果性、程度明显性;规范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保证和放宽适用的前提、扩大和规范适用的影响、完善和改进适用的依据。
现阶段民事诉讼监督探析
民事抗诉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起诉分权制度的思考
刑事被害人民事权益保护目标的回归
刑法三元结构模式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与适用——以侵犯人身权利命案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