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发生了医疗事故要付出补偿或是赔偿,按照民法,是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当然是补偿.二者的区别是,民法规定赔偿被害人全部财产损失,而《办法》是定额赔偿,即一次性经济补偿,官方在解释这样做的理由时,强调医院是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卫生事业经费有限,医疗尚未按成本收费,事故保险金也未解决,又无专项补偿经费拨款,因此医疗单位不能全面承担病员医疗事故的损失。现在看来,《办法》规定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偏低,这也是《办法》在执行中引起争议较大的一项规定。但是,如果历史地看待这个问题就会发现,一次性经济补偿在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历史上是突破性的。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医务人员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一点现今已无争议。但是,有关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的定性,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试举实例说明:[案例]某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师胡某,于1998年10月11日'走穴'至效县某乡卫生院为女青年庄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该卫生院唯一的麻醉师因事外出,因第二天王、胡必须回市医院上班,胡便主动承担了麻醉的任务。胡在庄某'饱胃'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准备相应的应变设备,强行为庄某静脉施打硫喷妥钠等更多还原
简介:目的:通过本课题研究,探索我区医疗纠纷、事故防范的有效机制与手段,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医疗安全。方法:以2004年8月课题立项研究为时间界限,设对照组与干预组,对照组:取自2002年9月--2004年8月间所引发医疗纠纷、事故的主要原因作研究对比材料;干预组:取自2004年9月-2006年8月间的相关材料,二组资料作回顾性对比分析。结果:通过法制宣传、业务培训、专题研讨、学术交流、案例分析、加强督查等一系列干预措施。医疗投诉、受理鉴定、事故的发生率分别下降10.0%、44.5%、15.4%;医疗总体质量提高5.1%、社会满意度得到进一步提高。结论: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强化防范意识、规范操作流程、改善暇务态度是降低医疗纠纷、事故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