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前言: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已登记的化学物质约400万种,销售、生产、使用的化学物质约有5-6万种,经常使用的约4000多种,而且每年以2万种的速度增加。它们主要包括:化学药物、化学试剂、食品添加剂、农药、装饰材料、建筑材料、化妆品及军工产品等.化学品与人们的饮食、工作、生活及周围环境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化学物质给人类带来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老幼皆知,举不胜举。同时,化学物对人类健康和生物环境的影响及其危害,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随着工业迅速发展,近二十多年来,国际上有关组织或地区间组织对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已签署了协议或达成了共识,对其法律、技术等方面也逐步得以完善和统一。我国为了改革开放,服务经济建设的需要,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在技术规范、卫生标准等方面作出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
简介:由于医药产品在医疗活动得到了广泛应用,医药产品侵权问题也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世界各国对医疗机构在有缺陷的医药产品侵权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如何承担责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医疗机构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不承担产品责任,而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产品责任。这一做法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二是,医疗机构通过提供医药产品获得经济,其行为性质与销售无异,因而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按照严格责任原则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种做法以欧盟为代表。笔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第二种做法。本文采用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原理对《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连带责任产生外部法律效果和内部法律效果。就外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同时适用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患者既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就内部法律效果而言,对医疗机构和生产者分别适用过错原则和产品责任的严格责任原则,即医疗机构在经患者请求赔偿其损害后,如果对医药产品的缺陷没有过错,可以向生产者追偿。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倾斜保护患者利益的同时,有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