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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物权法》以不动产和动产作为物权的客体缺乏普适性。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应有多种法定的分类,集合物就是相当必要和重要的一种物的类型。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以及企业,都符合集合物的构成要求;它们之所以能作为物权的客体,是要适用统一的法律关系。上述几种集合物可以依法成立归属意义的所有权法律关系和担保法律关系。集合物的这种意义能够起到民法上的确权和保护作用。建立多样化的物的分类体系应当成为我国未来的立法趋势。

  • 标签: 物权客体 物的分类 集合物 财产 企业
  • 简介:罪群简论──对犯罪集合化的初步探讨李永君在纷繁复杂的刑法罪名中,我们常发现一组组比较密集的个罪群落。它们或三五成群,或七八为伴,形成一个个相对独立的罪名集合。从内涵上看,集合内的每一罪名都具有某种明显的共性,这种共性又成为该集合的个性,以使集合内各罪...

  • 标签: 犯罪行为 集合化 毒品犯罪 刑事立法 税收犯罪 罪名体系
  • 简介:对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的性质存在两种观点:动产浮动抵押及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产生这两种观点的原因在于对浮动抵押制度界定的差异。浮动抵押制度的特征在于标的物的浮动性、抵押人处分抵押物的自由及可转化为固定抵押,依据这三个特征可以确定,我国《物权法》第181、189及196条所规范的制度为动产浮动抵押。创设特别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不利于我国对这三个条款所规范内容的理解及适用。

  • 标签: 动产浮动抵押 特别动产集合抵押 浮动性 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