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近年来,在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对建设工程试行招标承包,已经取得比较成功的经验。从民法角度研究一下招标承包中的现实问题,无论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正>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发展和人民对住房的迫切需要,各种建设工程任务日益繁重。这些任务的完成,除通过行政程序加强计划管理外,还要通过建设单位和承建单位订立和履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来实现。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合同。通过公证机关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证,可以进行司法监督,督促当事人认真订立和严格履行合同,以保证建设任务的胜利完成。
简介:对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决算价款的审计是保障国家财政支出合理性的重要制度。这一制度宜放在合同自由与限制理论视野中进行评析。该制度是合同自由的当然内容。相关规范可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公序良俗原则影响合同的效力,并应视为合同的法定默示条款,限制合同约定的自由并填补合同约定的不足。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意见有进行修正的必要。
简介:<正>为保护和支持改革,并引起有关部门对企业承包纠纷的重视,最近,我们对武汉市法院受理的企业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一次调查,其主要情况如下:一、企业承包纠纷案件的特点
简介: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国有企业内部承包合同纠纷尚未作专门的规定,因此研究和探讨国企内部承包合同的性质,以及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此类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把握的几个问题,对于维护当前国企内部经济秩序,保障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改组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简介:笔者在考察首要分子与主犯的关系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之上,认为集团犯罪的首要分子非都是主犯,而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则一定不是主犯。
简介:我们学文的也讲"法",但是我们讲的是语法、文法,和刚才几位专家所谈到的不是一回事,但是归根结底,我们还是归你们口中的大法所管。刚才我都仔细听了几位教授的精彩发言,我很感动。各位专家的意见各有不同、各有差异,或者说是和而不同。在座的各位都是非常难得的中国知识分子,
简介:<正>八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晚,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镜明同志,被犯罪分子报复杀害。罪犯周平,男,一九八一年因犯强奸、盗窃、脱逃罪,被遂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投入劳改后,又因殴打管教干部等罪行被加刑三年。八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周犯从监狱脱逃,就窜到赣县田村公社抢劫一次。后又窜到遂川,多方打听曾审判他的李镜明同志的下落。当周犯得知李镜明同志在老家休假,后就窜到周的老家伺机用铁棍猛
简介:刑事审判超审限问题一直是司法顽疾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清理超审限、超期羁押的活动未能触及超审限产生的基础,难以从根本上杜绝超审限。刑事审判超审限的根本原因在于审限制度设计的基础情况已发生了重大的改变,导致现有的审限制度不可能适应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应尽快根据审限制度设计基础的变化情况,在全面调研的基础上调整和完善现有的审限制度。
简介:<正>对于流窜犯罪分子能否适用缓刑,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适用缓刑;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能适用缓刑。笔者认为:对流窜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
简介:一、从"万国公法"到"国际法""我把自己的一部分时间用于翻译惠顿的《国际法原理》,这部著作将会对两个帝国以及我自己的生活道路产生一定的影响。我早就注意到中国缺少这样的著作,我原拟翻译万忒尔的著作,但
简介:<正>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是当今各国民事诉讼方式的基本分类,英美法系国家多采当事人主义,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我国民事诉讼属何种方式,理论界鲜有探讨,更无定论.依笔者之见,我国民事诉讼属超职权主义诉讼方式,并由此产生了不少弊端.本文拟就此作些分析,并企望找到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一、超职权主义的几种表现
简介:随着农业税免征,农村子弟上学免交学杂费等一系列利好消息的出台。过去哪些撂荒、抛荒外出打工者纷纷回乡要求承包土地。可当初撂荒的田地在二轮承包中已由别人承包经营,并依法获得30年的土地承包权。但一些人认为当初二轮承包没有经过2/3村民讨论,村、组当初与承包经营的农户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果法院处理不当,确认合同无效,就会直接侵害二轮承包中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这又可能造成新的社会不稳定。
简介:现实生活中,许多腐败现象之所以能逃过打击,除了“官官相护”、“官匪勾结”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有的贪官拿“廉政语录”作为“挡箭牌”,使得反腐肃贪工作留下了很多“死角”。为此,笔者收集了形形色色的腐败分子廉政语录,并对其进行分类,分析其特点及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反腐对策建议。
简介:<正>一、完善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必要性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猖獗,并且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公开使用暴力抢劫妇女特别是婴幼儿的增多。二是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更多的是共同犯罪特别是犯罪集团。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近对500个案例的调查表明,二人以上作案的有418件,占83.7%。三是犯罪活动方式更加隐蔽,犯罪手段更加狡猾。为了逃避
简介:<正>在实践中,有的基层法院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考验期满三年内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均以累犯论处.我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我国刑法有关累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三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从以上累犯的法定概念可以看出,构成累犯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前罪与新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第二,前罪与新罪必须都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简介:“超裁”,一般指仲裁庭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常常在国际商事仲裁纠纷以及相关司法案例中被提及。对此,国际公约、国际示范法以及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往往规定,超越自身权限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将不予执行或被撤销。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规定及有关司法实践进行经验总结,得出“超裁”的三种表现形式:超越仲裁协议、超越仲裁请求、超越可仲裁性。判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是否“超裁”,要审查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内容,要审查当事人仲裁请求范围,要审查可仲裁性。
招标承包合同
谈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公证
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合同自由与审计监督——以国家财政投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为透析视角
关于企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调查
审理国企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研究
首要分子与主犯关系新论
未来的探索者——知识分子
高度警惕犯罪分子的疯狂报复
刑事审判超审限问题再思考
对流窜犯罪分子不宜适用缓刑
评《近代中国的知识分子与文明》
试析民事诉讼中超职权主义现象
“定心丸”咋成了“伤心丸”——常州市法院判决一起农民30年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案引发争议
腐败分子的双重人格分析——从贪官廉政语录所想到的
试论《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法律适用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而再犯新罪的犯罪分子不应以累犯论处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超裁”的司法认定——对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纠纷案的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