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广东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从分布情况看,呈现明显的地域和行业特征。从纠合方式看,以地缘为主,大多结构松散,反应迅速。从主体类型看,分为外省人员主体型、省内外市人员主体型和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渗透型。从违法犯罪客观方面看,暴力性特征明显,违法犯罪类型多样化。这是因为少数地方和部门对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流动人员生活环境的改变,致使流动人员处于不受规制状态。流动人口的流动呈明显的无序性、盲目性特征,缺乏规范和引导。法律、法规不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存在打击盲点。应该切实提高认识,把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与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流出地的沟通协作,构建流动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共管体制;突出重点,强化服务,切实做好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维权工作;整合资源,构建整体作战格局,提高打击、防控流动人口中违法犯罪团伙的质量和效率。
简介:对s市M区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表明,城市涉嫌犯罪的少数民族人员以无任何前科记录的初中文化水平以下的外来男性农民和无业人员为主;实施的犯罪行为比较轻,相对集中于盗窃罪,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几个罪名;共同犯罪的规模较小,共同犯罪人之间的联系比较松散,作案手段多元化、相对平和,重特大案件罕见;适用刑罚比较轻缓,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为主。城市少数民族人员犯罪并不是严重的社会现象,其数量和严重程度远远低于汉族人犯罪。因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应当特殊化,应当在人口流动和城镇化的背景下,理性客观地对待少数民族人员犯罪问题,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采取措施使得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尽快融入大城市。
简介: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实践中衍生出无涉外因素的国内争议提交域外仲裁这类新型案件。从学理上,判断涉外因素的主流标准“法律关系三要素说”存在简单僵化的弊端;从立法上,法律规定演变的过程中新增了“兜底条款”,这意味着我国从规范上预设到了非典型涉外因素案件的出现。具体到涉外因素在仲裁中的认定,我国现有的仲裁法体系没有明确禁止无涉外因素的仲裁案件提交域外仲裁,然而此前的司法实践和裁判思路却倾向于否定此类仲裁的有效性。我国司法实践对于无涉外因素争议提交域外仲裁的态度,以2015年为重要分水岭,前后显现出较大的转变,最终在2015年底的上海黄金置地案中打破了长期以来对涉外因素认定的禁锢,对非典型涉外因素的识别实现重大突破。从法律与经济发展互动的角度观察,“一带一路”和自贸区建设的大经济环境需要中国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开放,而其中涉外因素识别的突破对此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