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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禁止重复授权原则是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新增加的内容。该原则最早由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865年首创,此后成为专利制度中的一项金科玉律。各国专利法都是按照该原则而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我国《专利法》也不例外。但是,在《专利法》中明确写入“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权”规定的国家或地区却为数不多。我国此次修改之前的《专利法》就没有作这样的规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对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作一分析见解。

  • 标签: 禁止重复授权 利益平衡 补充作用
  • 简介:禁止权利滥用是在法权观念的变迁过程中,由观念发展到判例,再发展到成文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负载了"社会本位"权利观的价值,在民法上成为一般条款,是指导、评价民事主体正当行使权利、立法以及法律解释和补充的准则,也是赋予司法裁量权的依据.基于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权利社会性的要求,因此,权利滥用者对其行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 标签: 权利滥用 法律原则 一般条款 法律后果 社会本位 民法
  • 简介:禁止就业歧视的"人本"价值在于:实现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维护人格尊严、实现正义,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实现社会和谐。我国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较好地体现了"人本"精神,但也有一些不足,应当加以完善。

  • 标签: 就业歧视 禁止 人本
  • 简介:我国目前禁止代孕的规定只停留在政府部门规章层面,实际作用有限。面对日益频繁的非法买卖卵子、出租子宫代孕等公开或地下交易活动,亟待通过立法从源头上进行遏制。文章以“局部代孕”的法律监控为视角,从分析代孕活动现状和“局部代孕”基本特征与性质等问题入手,简要分析国外和我国港台地区的立法经验,并对我国代孕问题的立法现状和主要学术观点进行梳理,提出运用法律规制势在必行,立法应当禁止“局部代孕”的主张,并论证了所提主张的法理依据,最终提出了规制“局部代孕”的立法建议。

  • 标签: 局部代孕 法律禁止 立法
  • 简介:权利滥用虽具有权利外观,但其权利的行使却不受法律保护。权利滥用的鉴别无统一标准,需通过权利人的主观意思、滥用权利的客观行为、对本人无益或获利远小于致他人受损、行为违反权利的客观目的等要素予以认定。权利滥用行为的不法性在性质上有别于侵权行为,以侵权方式解决权利滥用具有一定的制度性局限。禁止权利滥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其适用应以原则的规则化为核心:即以鉴别要素为基础构建直接作为裁判依据的个案规范,具体法律后果包括停止侵害、剥夺权利、恢复原状、金钱赔偿以及行为不生法效果等。

  • 标签: 权利滥用 《民法总则》第132条 鉴别要素 侵权责任 法律原则规则化
  • 简介:应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构成要素,包括禁止"什么"、"谁"自由、"何种"自由,理论前提;其局限性包括"禁止"的验证标准模糊和不确定性,"禁止"应具有程序性或形式性,自由存在内在权利界限,外在环境限制等。借助利益、价值分析的价值衡量工具,探讨"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宪法地位,建议以其弥补宪法监督原则不足,建议在司法审查中明确"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地位、冲突条款的裁量规则和方法。建议行政许可设置的必要性标准要素与司法审查的合理性标准要素,分析行政许可决定与法律、行政合同的效力冲突问题,讨论行政许可类硬法与软法之法理配置和理性选择规则。

  • 标签: “法不禁止皆自由” 合理性标准 审批制 软法 宪政
  • 简介:禁止职业歧视的价值基础决定职业歧视概念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建构。围绕这一问题先后出现了抵消先天优势的平衡自然抽签理论,确保合理关联的维护市场理性理论以及禁止侮辱贬损的尊重人格尊严理论等作为禁止职业歧视价值基石的主张。但对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情况的考察表明,推进社会融入是真正支撑禁止职业歧视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这体现在法律保护的对象是社会融入程度不足的被排斥群体,法律措施演进的动力源于解构妨碍社会融入障碍的需要,司法救济模式调整的目的是提升被排斥群体社会融入水平等各个方面。

  • 标签: 职业歧视 价值基础 自然抽签 市场理性 人格尊严 社会融入
  • 简介:<正>在我国现阶段,并不否认公民之间发生的金钱借贷关系,而且对收取合理的利息,也不禁止。公民之间的有息借贷利率,可适当高于国家银行贷款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度。对于复利、高利贷或各种变相的高利贷则严加禁止。值得警惕的是,现在有极少数人,乘国家资金困难,乘贫困

  • 标签: 高利贷 我国现阶段 借贷关系 银行贷款利率 借贷利率 最高限度
  • 简介:禁止令是根据犯罪行为和行为人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的个别化监管措施。创设禁止令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也是增强非监禁刑效能、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目的之需要。禁止令具有限制性、附属性、补充性、强制性、个别性、保安性等特点。禁止令的目的不在于对罪犯已然罪行的惩治,而在于对其潜在的再犯罪风险的防范。我国的禁止令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 标签: 禁止令 非监禁刑 监管 特殊预防
  • 简介:2006年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正式引入了公司机会规则,但其规定过于笼统,表现在认定标准和义务主体不明确;禁止篡夺公司机会的例外规定不全面;救济措施存在一定的缺陷。对此需要在立法层面进行多方面的制度安排。

  • 标签: 禁止 公司机会 立法完善
  • 简介:通过对英国公司法及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明确三个决定"牟取公司机会禁止原则"判断标准的主要因素,即法律理念、利益集团的游说及法庭的专业审判能力。但是我国并不适合采用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判断标准,英国公司法相对严格、保守的司法进路更具借鉴意义。

  • 标签: 比较公司法 英国 特拉华州 篡夺公司机会禁止原则
  • 简介:一、建立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一)必要性。所谓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第三者从事属于本公司营业部类的交易;也禁止与公司交易。也就是说,公司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同意外,不得向公司转让自己的产品或其他财产,也不得受让公司的产品或其他财产。而竞业禁止的行为,即是董事、经理违反了该规定,实施了上文所禁止的行为。

  • 标签: 竞业禁止义务 追诉时效 财产 董事 时效制度 公司法
  • 简介:法律规避是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一种常见的欺诈行为.在禁止法律规避的问题上,各国的国际私法理论、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的主张.在我国,现行司法解释关于禁止法律规避的规定尚不完善,拟以专编规定我国国际私法规范的民法典草案.对法律规避问题亦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围绕禁止法律规避制度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地位问题,提出了禁止法律规避应当是我国国际私法中一项独立的、一般性的、非歧视性的制度的观点,并在分析第九编的体例和内容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禁止法律规避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 标签: 禁止法律规避制度 中国 国际私法 《民法典草案》 法律适用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简介: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 标签: 公司借贷 借贷关系 禁止 例外许可 借贷立法
  • 简介:一、前言廿世纪的最初十余年,也约是在清朝统治的最后十多年间,中国政府不仅开始大量继受许多原本实行于欧陆、英美或是日本的经济立法,同时也开始大力提倡本国商人筹组商会,并且赋予商会执行多项经济立法的法定任务。这是政府对经济立法的努力,而在商人方面,也开始更主动地争取制修经济立法的主导权,包括苏州商会在内的全国商会代表,

  • 标签: 商事立法 苏州 经济立法 专利 保护 金箔
  • 简介:申辩禁止不利变更原则,既是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也为相对人提供了强有力的平等武器,同时也是国家行政权谦抑性的表现.但这项基本原则要在我国行政法领域完全展开,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理论,同时进行渐进的立法修改,更需牢固地树立人权观念和程序观念.

  • 标签: 申辩禁止不利变更 渐进扩展 理念支撑 现实障碍 发展建议
  • 简介:《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36条a是在特定背景下,以德国基本法为根据而单独增加的条款。它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禁止使用的讯问方法及违法取供的程序性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该条文的内涵在德国司法实践中不断得到扩展,目前已经成为德国言词证据收集与运用的基本法则。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增设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背景与德国当时增设第136条a具有许多相似性,应当借鉴德国做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言词证据禁止法则。

  • 标签: 言词证据 禁止 讯问 自由陈述权
  • 简介: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是联合国制定的一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件,是通过建立一个由独立的国际机构和国家机构对存在被剥夺自由者的地点进行查访的制度来促进禁止酷刑公约的实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从惩罚酷刑行为向预防酷刑发生的重大转变。中国迄今还没有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中国政府是非常有必要加入这一任择议定书的,同时加入该任择议定书目前在中国也是具备可行性的。当然,中国政府如加入该任择议定书,不可避免地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是,中国政府加入该任择议定书标志着中国对酷刑的遏制从惩罚开始走向预防,也是中国人权、法治、民主进步的重大机遇。

  • 标签: 禁止酷刑公约 惩罚 预防 羁押场所巡视制度
  • 简介: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全球化和法律服务贸易的日益国际化,律师事务所的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资本的巨大需求,而这就需要律师事务所走向公众,允许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然而,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理论上对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一直争论不休。有鉴于此,本文在阐述禁止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之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非律师投资于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和潜在影响作了分析。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非律师投资 经济利益 潜在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