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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正>莫晓芙(以下简称莫)。《中外法学》1989年第6期发表了袁红冰,徐友军的对话录,題目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认识"。你是否看了?李心鉴(以下简称李);看了。北大未名湖畔青年学人的漫谈,挺有意思。莫;他们谈了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个问题还比较新,这就是刑诉中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关系问题。李:说比较新,在国内确实.而在国外,很多年以前它就是一个倍受人们关注的问题了。在日本,它关系到刑诉制度的指导思想、目的、现代特色等刑诉法学中最重大的问题。莫:有那么严重?我对这个问题在国内刑诉中的表现挺有兴趣,你能先谈谈它在日本是怎么回事吗?

  • 标签: 正当法律程序 实体真实 日本学者 刑诉法学 被告人 真实主义
  • 简介:隐私侵权抗辩是合法侵犯个人隐私的正当理由,包括三项:信息已披露、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信息已披露意味着“再传播”原则上合法,但受“被遗忘权”的限制。公共事件关涉公共利益,公众有知情权;刑案记录构成公共事件,犯罪人原则上无匿名报道权利;采访自由、报道自由等言论自由合法触及隐私利益时亦应有度。公众人物私生活原则上应受保护,例外才不予保护,尤其是图像报道而非文字报道时应更为慎重。公众兴趣和公共利益均非抗辩,但后者是公共事件和公众人物两项抗辩的深层理由和衡量标准,公共利益(信息利益)与隐私利益在个案衡量时应考察信息主题、利害关系人公职身份和知名度、侵害方式、侵害领域等八项因素。

  • 标签: 隐私权 侵权 抗辩 信息已披露 公共事件 公众人物
  • 简介:条件不起诉适用对象狭窄,适用条件模糊,欠缺正当适用程序,且既由检察机关决定,又由检察机关负责监督考察,其决定效力处于待定状态,导致有些检察机关不愿适用。立法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适当扩大其适用对象,将附加条件分为负担和指示两部分,适用程序从仅仅听取意见到举行公开听证,并取得被害人同意,监督考察从检察机关负责转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同时,应明确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 标签: 附条件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适用
  • 简介: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方法[1]。

  • 标签: 逮捕条件 羁押 逮捕
  • 简介: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首要分子、多次、作为犯罪行为孳生之物或者报酬的违法所得数额,是不需要认识的内容;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下,只要行为人对重伤、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就可以适用加重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为严重财产损失(公共危险犯与职务犯罪除外)与其他具体违法事实(具体升格条件)的情形下,只有当行为人对之有认识时,才能适用加重法定刑,否则只能适用基本犯的法定刑;在法定刑升格条件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下,对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事实,应当具体区分为不需要认识、需要有预见可能性和需要有认识三种情形,但行为人对(特别)严重与否的评价错误,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行为人对同一法条中的法定刑升格条件的事实认识错误(如误将抢险物资当作军用物资实施抢劫),也不影响加重法定刑的适用。

  • 标签: 法定刑升格条件 认识 认识错误
  • 简介:苏格拉底、德尔图良、维特根斯坦、爱因斯坦的四哲学名言,正好从四个方面透出了西方哲学的特质。苏格拉底的话是西方哲学进入严格逻辑推理的开始,德尔图良的话,是西方哲学—科学与基督宗教结合的基础,维特根斯坦的话呈现了西方哲学两个对立面的翻转,爱因斯坦的话,显出了西方哲学—科学在宇宙论上的困境。

  • 标签: 西方哲学特质 苏格拉底 德而图良 维特根斯坦 爱因斯坦
  • 简介:客观真实与内心确信是诉讼证明的两个标准,我国诉讼法的规定是应达到客观真实,诉讼实践中凡是达到此标准的即可依法对案件作出处理,未达此标准的只能另作处理.

  • 标签: 客观真实 内心确信 盖然性 相对真实
  • 简介:近年来,美国法上的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对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现象是否合理,值得反思。真实恶意规则的适用主体包括公务员和公众人物。该规则源自于普通法上的诽谤规则难于有效保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制度背景,诞生于民权斗争日趋高涨的时代背景,因而被寄予了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重任”。但是,一方面,公众人物理论缺乏明晰的内涵与判断标准,难以将其与普通私人妥当地区分开;另一方面,真实恶意规则的用词并不精确,其既不能妥当地保护个体的名誉,也不能周延地保护新闻媒体,而对言论自由的过度保护在实际效果上可能适得其反。当前我国并不存在类似的制度背景和时代背景,亦无通过优先保护言论自由来促进人权平等的迫切诉求。既有的规范框架足以妥当解决公众人物的名誉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及真实恶意规则并无必要。

  • 标签: 公众人物 真实恶意规则 名誉权 言论自由
  • 简介:与几年前、十几年前相比,民事司法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实行案件登记制之后,民商事案件数量迅速增加;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每个员额法官的工作量也相应地大大增加。如何保证案件质量,是一个十分艰巨的问题。与诉讼中法律适用的问题相比,证据法方面的事实发现和认定的公正性或结果的可接受性则更为重要.

  • 标签: 民事诉讼 证明过程 案件数量 社会环境 民事司法 案件质量
  • 简介:权利结构的存在远非我们想像的那么自然和普遍。中国古代的地权秩序强烈地提示我们有另一种以权力结构为基础的法律形式的存在,这种形式在本质上是排斥权利的。罗马法的权利结构来自于罗马公民的一项强烈意愿:肯定自己的自由,以区别于奴隶。罗马法的基本观念是通过明确施加的限制而证明或实现自由,由此形成了私法特有的权利结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取决于这样一种决断:把人们的生存与幸福设为法律的目的。虽然财产观念具有某种跨文化的特征,但是,私法秩序的产生却有赖于以宗教信仰为基础、以权利结构为核心、以诉权为存在形式的“法律设施”。这一切,在中国传统中付之阙如。

  • 标签: 权利结构 自由 私法秩序 信仰
  • 简介:一、郭××盗窃案基本案情2007年12月24日19许,犯罪嫌疑人郭××伙同刘××(在逃)在卢龙火车站货场5道停留的列车上,采用刀割篷布卸货的方法,盗窃车内化肥10袋,价值1350元,2008年1月3日19时郭××伙同刘××、赵××等(均在逃)以同样方法在卢龙站内的停留列车上盗窃"军用大米"12袋,价值840元。

  • 标签: 附条件逮捕制度 利弊关系 工作机制研究
  • 简介:列宁说过,每一次社会变革都伴随着观念变革,并且往往以观念变革为先导。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标志。厉行法治对有着数千年封建历史,缺乏民主与法治传统的中国来说,是一场根本性的社会变革。

  • 标签: 法治思想 文化条件 观念嬗变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根本性转变 中国共产党
  • 简介:股份公司是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组织形式之一,而股份公司设立的条件又是股份公司得以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正因为这一问题的重要意义,各国公司法都无一例外地对股份公司的设立条件进行了规范。本文拟在比较法的基础上探讨各国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差异,并就此研究我国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设立条件的相关规定及意义

  • 标签: 股份公司 发起人 股本 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 简介:<正>我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这一规定,撤销缓刑的条件是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犯新罪"。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最初设置缓刑的直接缘由;籍以鼓励犯人自新,使缓刑成为改造犯人的手段,这也是世界各国普遍

  • 标签: 立法完善 缓刑制度 缓刑犯 缓刑考验 缓刑期间 撤销
  • 简介: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代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的推进,人大代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新时期做好人大工作,必须要坚持人大代表主体地位,各级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积极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创造有利备件,

  • 标签: 依法履职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当家作主 社会主义民主 人大代表 人大常委会
  • 简介:单位累犯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根本分歧在于未能建立统一的学术话语平台,与自然人不同的内在结构决定了单位累犯具有自身组成要素上的复杂性。单位累犯的探讨与建构必须以三个前置性条件为出发点.即肯定单位犯罪主体的成立、单位主体具有人格特性、单位内在组成的整体性。厘清这三个前置性条件,是探讨单位累犯特殊性和重构单位累犯的关键所在。

  • 标签: 单位累犯 犯罪 人格 整体性
  • 简介:条件警告是英国2002年司法改革后针对特定案件创设的恢复性司法制度。该制度具有替代庭审、矫正违法者与修复犯罪等多重价值,以矫正条件、修复条件、惩罚条件与限制条件的执行来保障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并根据所附条件的遵守与违背界分颇具差异性的法律后果。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附条件不起诉也具有某种类似的功能,但两者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异,附条件警告制度的法律地位、价值目标、具体适用与法律后果等对完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均具有借鉴意义。

  • 标签: 附条件警告 相关起诉人 附条件不起诉
  • 简介:道德与法律的争辩牵涉到责任归咎的现实选择问题,如何穿行于道德与法律的精神领地而有一合乎理性的结论得出值得深究。"南京换偶"案折射出了现代社会突破传统禁忌寻求性多样化的主张,道德与法律规制的抉择决定了公民自由行使的场域。道德的虚幻与法律的真实不是彼此绝裂的绝对性存在,二者在价值层面的关联及其契合也不是抹杀彼此调整对象相对独立的实质理由,把尚无触及公共与他人利益的聚众换偶行为置于道德范畴仍是当前的不二选择。

  • 标签: 聚众换偶 聚众淫乱 道德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