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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05年新《公司法》虽然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未明确抽逃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本文主张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并就抽逃出资事实的认定、抽逃出资与借款行为的区别、抽逃出资股东之外的行为人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问题提出了学术见解。

  • 标签: 抽逃出资 侵权责任 股东
  • 简介:我国《公司法》禁止人力资源出资,但社会上要求允许人力资源出资的呼声很高。人力资源出资不但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符合人力资源出资人与其他股东的利益,而且不会损害公司和债权人。人力资源评估难题本质上是一个伪命题,股东之间约定的人力资源价格就是妥当的市场价格。人力资源履行中的移转难题也是伪命题,其本质相当于分期缴纳股款。虽然存在一定评估风险与履行风险,但可以通过股东补缴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寄存与竞业限制等加以控制,实现公司资本充实的目的。我国应该修改《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允许人力资源出资,甚至允许商誉等其他无形资产出资

  • 标签: 人力资本 利益衡量 人力资源评估 人力资源履行
  • 简介: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民事权利,是由多种具体权能组成的权利。按照股东行使股权目的的差异性,可以将股权的权能分为两类:以自益权为内容的权能和以共益权为内容的权能。股东以持有其他公司的股权投入到新设立的公司中,从而该股权形成新设立公司的财产。股东所出资的股权的权能完整性是新设立的公司有效行使完整股权的限制性因素。结合公司法及其理论,股东虽然可用所持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为新设立公司的出资,但这种出资形式会存在出资股权权能不完整的情形。作为出资形式下的股权存在权能不完整的主要类型有:已经设立质权的股权;瑕疵股权;受到法定或约定限制的股权;存在表决权信托的股权。

  • 标签: 股权权能 权能完整 股权出资 自益权 共益权
  • 简介:<正>一合伙财产在构成上分为两部分:一是合伙人的出资财产;二是合伙在存续期间经营积累的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但对合伙人出资的财产,民法通则未明确规定其归属,仅规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对此法学界有不同理解。一

  • 标签: 合伙人 共有财产 合伙出资 个人财产 法律性质 民法通则
  • 简介:在公司解散清算且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否对出资瑕疵股东主张其债权,现行《公司法》并无明文规定,尽管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出资瑕疵股东应对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对追究出资瑕疵股东责任的适用制度却无涉及。文中通过对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追究出资瑕疵股东民事责任的三种具体制度的分析,指出应以侵害债权制度作为追究出资瑕疵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选择,并对出资瑕疵股东的具体责任范围进行了探讨。

  • 标签: 公司清算 出资瑕疵股东 债权人保护 民事责任
  • 简介:实体权观之僵化,减少了私法(自治)体系之融贯性,从而使概念不经济了。科斯界定无体电波之财产权利作为市场交易之前提条件,在于定分而已。土地使用相邻关系之界分,不是以物理疆界为标准。物权法定作为私法自治之例外说法,并不能成立。对于占有,不应由现实管领独占而排除其它指涉。侵权法中的实体权观之结果不法说,造成了过失客观化,违反了私法自治之过失责任原则。“财产利益”应取代作为财产权利之分析起点。概念之经济性在财产法律之表现,不是单一概念之闭锁,而是其概念与法律体系是否融贯。

  • 标签: 物权观 私法自治 物权法定 过失责任 财产利益 概念经济性
  • 简介:一、问题意识自《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 标签: 物上请求权 物权法 恢复原状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 民事责任 诉权
  • 简介:国家享有以及行使国家所有权,均表现其作为公权栽体的性质而非作为私权载体(法人)的性质。不论是农村“集体”还是城镇“集体”,在物权法上都没有其主体地位。法人应为其财产的所有权主体,非法人团体不具有独立财产,不得享有财产所有权和他权。物权法上的权主体应为自然人与法人,国家作为具有公权性质的国家所有权的主体,在物权法上具有不同于自然人与法人的特殊主体地位,而集体与非法人组织,均非权主体。

  • 标签: 物权 主体 所有权
  • 简介:权制度价值论许建中权制度作为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般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权制度是对人们赖以生存之有限物资享有权的法律认可。其基本价值就在于对人们赖以生存之有限物资享有权在法律上给予肯定和确认,即通过所有权以确认之归属,通过他...

  • 标签: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 制度价值 物权制度 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 市民社会 他物权
  • 简介:编纂中国民法典,仍应设置权编,而非财产法编。在权种类上,应当缓和物权法定主义,保持权种类的多样性和开放性,增设居住权、典权和农地经营权,区分地表、地上和地下三种不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认法定地役权制度。在权效力上,应当明确权的追及效力,取消抵押转让需要取得抵押权人同意的规定,协调海域使用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妥善设计房地权属的基本内容及其例外规则。在权变动上,明确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都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指示交付无须以"依法占有"为前提,基于法律行为的特殊动产的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为对抗要件,增加添附、先占等作为权变动的原因。在权客体上,创设共用制度,慎重对待"动产用益权",明确矿藏、水流等特殊客体的法律地位。

  • 标签: 物权编立法 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变动 物权客体
  • 简介:本文对一之上存在数项担保权而发生权利冲突的现象及其特点等进行了全面的考察和分析,谓此现象为担保权的竞存,舍弃了常用的并存、竞合之称。文章认为,对重复抵押等现象,法律应予允许;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及其相互之间,均可能发生竞存现象,而除转质的情况外,动产质权不能发生竞存;担保权竞存的类型与样态不同,其顺位排序及效力规则也有不同

  • 标签: 担保 担保物权 竞存 重复抵押
  • 简介:侵占罪扣盗窃罪在遗忘这个对象上,形成一个微妙的交叉点。遗忘所在的空间属性关系到第二控制的形成与否,进而关系到行为人的行为定性。遗忘在公共空间的,第二控制人必须有明确的支配意识才能形成第二控制;而在非公共空间,则只需要概括的支配意识就形成第二控制。第二控制的形成还存在两种例外情形:即存在第一控制的情况和基于对利益共同体内部成员的信任而阻却第二控制的情况。只有区分以上不同情形。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作出准确的定性。

  • 标签: 侵占遗忘物行为 盗窃遗忘物行为 侵占罪 盗窃罪 法定刑 刑法
  • 简介:为使权请求权一词的内涵能够与其在表面上传递出的信息相吻合,本文未采纳学界通说,而是将权请求权定义为权受到侵犯时产生的请求权。此种请求权属于救济权意义上的请求权,从而与原权意义上的请求权即债权迥然不同,但又与经本文解构和重构后的侵权责任完全契合。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权请求权的模式与侵权责任的模式各有优点。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二者可以同时规定在民法典的不同部分,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

  • 标签: 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 简介:罗马法上未发展出意思具有拘束力的规则。在形式主义背景下,要式口约居于一般合同地位,任何无不法、不道德、不能等缺陷的约定均可借助要式口约获得可执行性。消费借贷等要合同产生的原因在于无偿性决定了当事人不宜做要式口约,而嗣后的法律干预以受领人返还已受领的为核心。鉴于无偿性是仅有的对要合同具有一定证成作用的理由,并且不为交付合意即不发生法律效力亦非妥当的制度安排,有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定性为合意合同,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应被改造为要式合同,的交付可补正形式瑕疵。

  • 标签: 要物合同 无偿性 废止 改造
  • 简介:<正>丁某开一辆装满仪器的东风车,从广州驰往武汉。1997年10月18日晚,在105国道线将车停在祥和饭店住宿、吃饭。进门碰见已办好住宿、正在吃饭的初中同学杨某及刘某和刘某的女朋友王某。杨某知道丁既做生意,又开车,想诈他的钱财,与刘某、王某商量,“请丁某吃饭、喝酒,把丁某及押车人劝醉,窃他们车上的物品”。三人在丁某房间喝酒时,轮流对丁某及押车人劝酒。丁某

  • 标签: 抢劫罪 敲诈勒索罪 门碰 仪器 抢劫行为 构成盗窃罪
  • 简介:由于我国填海造地制度特别是相关权利制度的缺失,我国填海造地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溯本清源.在明确填海造地的权利基础、填海造地的类型与性质、填海造地涉及的主要权权利的基础上,对各种权利之间的转换与承接以及权利转换与承接中的利益分配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

  • 标签: 填海造地 权利基础 权利转换 利益分配
  • 简介:动产动产担保权在性质、内容上的相容性,决定了在同一上设定数个动产担保权的可能性;而权所特有的支配与排他的属性,又决定了在同一上并存的数个担保权之间发生冲突的必然性。这种)中突既关系到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又影响了担保交易的适用,因此,应当设立一些解决冲突的基本规则。

  • 标签: 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 竞合 优先受偿权
  • 简介:机动车权登记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对既有的权公示制度的充实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可能对传统权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造成一定程度的冲击。为确保该项制度的正常运行,应着力处理好机动车权登记与机动车行政管理登记、登记机动车与非登记机动车、机动车登记与机动车占有以及机动车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等四个方面的关系。

  • 标签: 机动车 物权登记制度 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