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践中,人们非常关注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及奥运会组委会等强势权力主体的利益,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处于弱势地位的运动员的权益.事实上,无论主体强或弱,他对利益的诉求总是能动的,忽视其权利的实现必将带来利益秩序的紊乱.本研究在分析奥林匹克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运动员的基本人权、身体健康权、公平竞争权、教育权及职业保障权、听证、申辩等权利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行了阐述,并从奥林匹克运动的立法行为、裁判行为、经济与合同行为、金牌追求的"异化"行为五个方面探讨了奥林匹克实践中侵害运动员权利的现象,最后提出了维护运动员权利,保障奥林匹克运营秩序的建议.
简介:保护好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既是我国在《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中对国际奥委会的一项承诺,是评价承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法治环境及中国政府行政执法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已就此项工作构建起了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在内的法律保障体系.本文在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若干概念进行简略释义的基础上,对国内外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理论、立法与实践作了较为详细的剖析,从而对即将举办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提供法律方面的支持.
简介:奥林匹克标志的法律保护如今已成为各国,尤其是奥运会主办国的重要任务。奥林匹克标志的范围应作广义理解,从权利属性上来说它属于商品化权。在奥林匹克标志的立法保护方面,国际立法作用不大,目前主要还是依靠各国国内立法,制定奥林匹克标志专门立法是大势所趋。在奥林匹克标志的司法保护方面,有关国家的经验表明,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专属权利并非是绝对的,其非商业性使用不一定构成侵权,而在商业性使用中其地位与商标相似。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为核心、多层次的奥林匹克标志立法保护体系,但该条例存在几点缺陷,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我国的有关司法审判实践尚不丰富,不少问题亟待法院将来通过审判做出回答。
简介: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效力的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新近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对表见代理予以确认。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法学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秉承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客观上有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况,或因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某种特定关系,或因有某些与代理权
简介:在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的质证常常流于形式,失之于浅,困之于难。为破解该难题,《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出庭制度。但并非所有案件均用到这些制度,而且实证研究表明,这些制度并未完全达到预期效果。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从理论上剖析鉴定意见质证所面临的特殊性,也就是质证客体、质证主体、质证方法的特殊性。与普通意见相比,鉴定意见属于“二次生成的专业意见”。这就要求对鉴定意见采取“线性分段质证法”,即围绕“案件情况——检材——专业意见”这一线性过程展开质证。其中,普通人可胜任“案件情况”到“检材”的第一阶段质证任务,而“检材”到“专业意见”的第二阶段质证任务只能由专业同行才能胜任,为此,应实施鉴定人、有专门知识人同时出庭制度。
简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商标的运用十分频繁,商标侵权行为特别侵犯驰名商标已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个严重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商品经济过程中遇到的棘手问题,因此,如何针对驰名商标权的特殊性质,结合我国商标立法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对驰名商标以特殊的法律保护,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的课题。一、对驰名商标给以特殊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是指我国境内或境外享有良好社会信誉,为消费者所熟知的,具有巨大市场价值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商标。目前假冒、仿冒名牌商标屡禁不止,防不胜防,具体表现为如下两方面:(一)立法不完善,直接影响到执法和反假冒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