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采购法主体,乃是政府采购法之适用主体。无疑,在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时,仅仅确定了采购法主体是不够的。完整地确定政府采购法之适用范围,应包括适用主体、采购客体、采购限额、采购适用之免除,乃至采购主体所为之活动及采购概念本身。②但对采购法主体之研讨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第一,采购法主体乃是采购法适用之前提和核心。采购客体乃是采购主体所为的对象,采购限额乃是对主体采购对象之适法性从价值形态上予以度量与确定。概言之,一切采购活动都是采购主体之活动,都由采购主体而生并由此展开。尽管在确定采购主体之适法性时,有时尚需视特定主体所为活动之性质,但无疑,采购主体在确定采购法之适用
简介:一、《清代地方政府》简介及研究清代地方政府的必要性《清代地方政府》一书是瞿同祖老先生写的关于中国清朝时期地方政府如何运作、处理地方行政的一部巨著,原书是在1962年以英文写就的,同年由哈佛大学出版社出版。〔1〕出版以后获得国外学术界尤其是汉学界的一致推崇。书中从各个方面、各个角度为我们展示出清代地方的司法、税务、行政、杂务等是如何在各种人员的配合下发挥作用的。清朝存在了二百多年,其中历经康雍乾盛世,其存在时间之久,曾经之繁荣必然有赖于地方政府职能的充分合理运作,其地方政府运行的逻辑必有值得现代人借鉴之处,地方制度之利弊,当引起我们的深思。
简介: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经济行为是指政府依据市场经济固有的运作规律,运用调节手段影响微观经济活动并使之纳入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目标,使市场经济得以正常有序运行的宏观调节和控制。确定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关键是看这种行为是否通过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其行为目标是否通过市场来实现。象政府直接投资兴建某项公用事业工程的行为,虽然也属于政府经济行为,但这种行为从总体上不是通过市场实现,因而它不属于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具有驾驭全局的宏观性特征,而且又因其经过市场才能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故而又具有间接性的特征。显然,市场经济中的政府经济行为就是政府通过市场和利用市场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