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新时代,生态补偿制度成为调节这一社会主要矛盾中环境保护利益分配不平衡问题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国生态补偿制度遭遇了法治化发展的困难。为此,应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限制为分析路径,建构生态补偿制度的权利义务体系,生成生态补偿权利的法律样态及主客观判断的法律准则。生态补偿权利的利益客体是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消极行为所形成的正外部性生态效益,权利性质是发展权而不是财产权,但其与环境资源开发使用权等财产权具有衍生关系。生态补偿权利对应的义务是权利主体必须履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资源保护义务且提供生态环境的正外部性效益。我国需要对现行生态补偿的实践范式进行完善,应当明确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主体地位,塑造生态补偿区域制、项目制的法律品格,构建生态补偿权利义务的解释体系,发挥发展权实证功能,设置生态补偿资金或市场分配机制。
简介:煤炭是我国能源供应的主要来源,煤层气则是赋存在煤层及围岩中的气体,俗称瓦斯,近十年来逐步成为我国的高效清洁能源。地面开采称为煤层气抽采利用,煤矿井下抽采称为瓦斯利用。我国煤层气产业起步于1996年,发展于本世纪以来的近十年间。随着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技术水平的提高,其经济价值也得以彰显。虽然煤层气的抽采利用有利于煤矿的安全生产和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但在中国目前现行的矿权法律体制下,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的重叠设置严重地限制了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及其产业发展。本文着重从破解煤层气矿权与煤炭矿权重叠难题出发,阐述两种矿权重叠的法律解决方案,以提高煤层气的开发和利用效能。
简介:我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以煤为主要能源的国家之一,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构成中约占70%,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大力发展洁净煤技术,促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不仅有利于发挥我国煤炭资源优势、提高能源效率、加强环境保护,还可以缓解由于石油对外依存度提高带来的能源供给安全的压力,是保障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战略举措。2010年11月,国务院批准山西省作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综改区),作为煤炭资源大省,山西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方面前景广阔,利用综改区先行先试权,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是山西省综改区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